税务会计原理
1,修正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又称收付实现制)突出体现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量原则。这一原则是保证纳税人有能力缴纳应纳税款并使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度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个人和中小企业。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接受权责发生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的日常核算方法一致。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种财务会计准则。只有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某一项目,才能确认根据税法确认的应纳税额,这就是“与日常会计方法一致”的原则。
3.营业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划分原则。这两种收入来源不同,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同,因此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经常性的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征税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征收。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准则。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已成为支持“跨期所得税分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费用的观点是指,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和计量的两个标准,则费用适用权责发生制会计。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应当具有确定性的特征,具体体现为递延法。在递延法下,原所得税税率是可验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的结果。
6.可预测性原则。可预见性原则是支持和规范“债法”的原则。债务法中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以在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将报告的资产和负债分别收回或清偿为前提的。因此,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仅在转回差额的限度内确认。
7、纳税能力原则。纳税能力和纳税能力是不一样的。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要按照合理的标准确定自己的税基。税基相同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税种的相同税额。因此,纳税能力体现了合理负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