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处理监狱生产、教育改造、安全稳定的关系

监狱生产经历了50多年,其间经历了许多波折。几代人的辛勤劳动和心血,创造了监狱生产的历史性成就。今天,如何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如何与时俱进,迎接挑战,不断改革创新,推动监狱工作不断进步和发展,监狱生产工作责无旁贷。

一.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犯人数量剧增、关押场所爆满、新政权压力巨大的形势,毛泽东主席于1951年5月作出了“大量应判入狱的犯人是一个庞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解决监狱中的困难,防止被判刑入狱的反革命分子谋生,我们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三个目标”的重要指示不仅回答了为什么要进行监狱生产的基本问题,而且确定了监狱生产的两个基本职能,即:一是改造罪犯;二是创造物质财富,保证监狱正常运转。毛主席“三个面向”的重要指示,促进了我国监狱的大规模建立和发展,也促进了监狱生产的大规模发展。

在50多年的监狱生产历史中,前30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只有工厂和农场,监狱生产完全由国家计划调节,不需要独立生产经营。1980年代前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监狱生产逐渐推向市场。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包括特殊行业、偏远地区、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资金短缺、体制矛盾、劳动力制约等。),监狱生产显然达不到市场化的要求。市场化改革发展20年来,监狱生产走过了极其艰难的历程。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离、规范运作”的改革方针和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通过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消化历史遗留问题、监狱布局调整等一系列措施,将监狱工作导向“强化监狱改造功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价值核心,监狱生产回归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总的来说,在50多年的改革发展历程中,监狱生产经历了从改造罪犯的手段到监狱生存手段的转变,再从生存手段回归到改造手段的过程。

90年代中期以前的40年,清河分局监狱生产以农业生产为主,工业生产为辅。1990年代中后期,随着监狱体制的深化、监狱布局的调整和监企分离,农业生产、资源管理和监狱加工业的局面逐渐形成,监狱加工业逐渐确立了其主导地位。2002年7月,根据司法部“16字”改革方针,完成了“分权到集权,狱外狱内”的战略转移,所有服刑人员转入监狱,实行狱外资源化。

“集中统一管理”,监狱生产转向监狱内加工生产,监狱专门部门改革,监狱工作职能和监狱生产职能回归。纵观清河分局54年的监狱生产发展历程,也经历了从改造手段到生存手段再到回归改造手段的转变过程。清河分局54年的监狱生产,不仅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也为罪犯改造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岗位和手段,为监管改造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我科监狱生产的发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如何发展监狱生产,如何开展监狱生产,如何充分发挥监狱生产作为改造手段的作用,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监狱生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从我科监狱生产现状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个

产业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效益水平不高。

自2002年实施“两个转移”以来,我分公司已从事38个加工项目的生产,目前仅保留13项目。近5年能保持长期稳定的项目只有7个,其中只有印刷、制豆腐、服装加工、毛织等4个项目属于技术劳务加工项目。从犯罪人数和产业效益分析,足球缝纫一直处于“一枝独秀”的领先地位。目前,我分局从事足球缝纫的罪犯约2500人,占服刑人员总数的58%,加工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工种的罪犯约750人,占服刑人员总数的17%,劳动收入约占年收入的20%。

总的来说,一是以手工加工行业为主,自身没有优势的企业或骨干企业,在劳动项目、劳动岗位、劳动手段、劳动任务保障程度等多方面受到影响或限制。很多时候,别人给我们什么,我们就做什么,别人给我们多少,我们就做多少,缺乏主动性和可控性。二是工业项目技术含量低,多数情况下重复简单动作。干警的操作技能和生产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同样的管理动作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罪犯学不到一技之长,整天重复机械劳动动作。警察没有压力,罪犯没有动力,很难调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劳动效率不高。一方面,我们主要从事简单的劳务加工,还要受制于人,缺乏话语权,经济效益低在所难免;另一方面,行业简单、技术单调、技术落后、技能低下的缺陷,不能适应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需要。

与落实和保障监狱人权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中国有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为核心,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成的较为完备的监狱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其中,监狱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条款只有33条。与监狱生产密切相关的监狱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发展权和劳动保护权。其中,罪犯的发展权问题最为突出。

罪犯的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救济权。其中,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妥善安置是一个突出问题。罪犯释放后能否得到妥善安置,直接关系到作为人权基础和核心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也直接关系到累犯问题。罪犯作为弱势群体被释放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在就业安置等方面应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这种照顾显然是基于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但是,这种关怀绝不能建立在牺牲社会公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的基础上。因此,罪犯释放后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和就业,能否长期稳定地生存和发展,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具有适应社会、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罪犯在羁押期间,生命自由、社会交往、就业选择、发展提升等多项权利被依法限制或剥夺。因此,通过监狱生产,提高罪犯的文化知识水平,纠正恶性,更新观念,培养技能,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是监狱人权特别是罪犯发展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狱生产状况,包括产业结构、管理水平、技术含量、技能水平、培训条件等,还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监狱生产改革手段的作用和监狱人权的落实与保障。

与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差距很大。

罪犯回归社会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培养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性应是监狱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中国现代刑罚的基本本质是自由刑,监狱执行刑罚主要是执行自由刑。罪犯获释后必然会回归社会。因此,监狱要在剥夺自由期间尽可能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把他们改造和培养成在心理、人格、道德、文化、技能等多方面都能适应或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新人。因此,罪犯是否具有社会生存能力已成为现代监管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狱生产作为一种劳动改造手段,承担着矫正恶习、更新劳动观念、培养劳动习惯、遵守劳动纪律、提高文化知识、掌握技能等功能,都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必要适应性。目前,我国监狱生产以手工加工业为主,存在工艺简单、工作枯燥、技术含量低、实践技能薄弱等诸多缺陷。而且我们的生产管理水平,业务知识教育,技术培训,技能教学等等也有很多不足。监狱生产的产业结构、劳动方式和改造手段远远不能满足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

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到2003年底,北京监狱管理局收押的罪犯重新犯罪率为20.1%,高于全国12.86%的比率,其中25-54岁的罪犯占89.4%。初中、高中文化程度的罪犯占65%,小学文化程度、文盲的罪犯占23.5%;80.8%的“二进宫”罪犯;失业人员占60.3%,农民占29.5%。

⑴.截至2004年底,河南省焦作市未成年人犯罪中心共有374名罪犯被判刑两次以上,其中“二次入境”罪犯占82.4%;盗窃犯罪分子占50.8%,诈骗犯罪分子占3.2%;40岁以下罪犯占88.2%;农民占59.6%,无业人员占32.6%。

⑵.广西监狱局对1997-2003年期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研究表明,盗窃占总再犯罪的39.7%,诈骗占3.4%。《二进宫》占88%;25-54岁人群占82.2%;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占94.8%;农民占62.4%,无业人员占28.7% (3)。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水平地区的累犯研究结果表明,财产犯罪多,青壮年罪犯多,农民和无业闲散人员多,文化程度低和文盲罪犯多,入了二宫的罪犯多,团伙犯罪多,短期罪犯再次犯罪多,再犯间隔时间缩短。其中,为钱累犯最为突出,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对累犯的心理特点、思想观念、社会环境、就业生活方式等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发现最后一句改造质量差、思想扭曲、心态失衡、生活环境差、适应能力差、就业安置困难等都成为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北京监狱管理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在累犯中,64.2%没有稳定收入,78.4%没有工作或工作不稳定,56.2%认为“政府从来没有给我安排过工作”,21.4%表示“我一直在找工作但一直没找到”,22.4%表示“我没有技术专长,正在找”。⑴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后,无法满足社会需求,重新犯罪形势严峻。作为“三大改造措施”的基本要素,如何发挥监狱生产的作用,提高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当前监管改造工作必须面对的突出问题。

与罪犯改造质量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经过近五年的监狱体制改革,到2000年,我分局完成了监狱体制改革,随着监管企业的顺利分离,监狱职能得以恢复。到2004年,随着“监外资源集中管理”的顺利实现,完成了监外生产管理和资源管理的分离,实现了监狱部门改革的目标,监狱职能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监狱经费的财务保障也在不断完善。在这种良好的形势下,监狱生产作为罪犯劳动改造的载体,必须从过去的经济手段回归到改造手段,不断强化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是否加强,监狱生产为监狱改造工作服务的效果如何,必须通过罪犯劳动改造的质量来体现。罪犯劳动改造的综合素质包括劳动出勤率、劳动达标率、劳动生产率、劳动增长率、劳动素质水平、劳动技能水平、消除闲憎劳动的程度、劳动观念更新的程度。通过对我分局近五年监狱生产成果的调查分析,表明劳动生产率有下降趋势,劳动增长率下降,劳动素质水平和劳动技能水平停滞或下降,罪犯不劳动、劳动消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等等。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表明重新犯罪存在心理失衡、爱闲恶工、贪图享受、技能匮乏、就业困难、难以适应社会竞争等诸多问题。虽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监狱生产本身作为劳动改造载体的不足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以简单手工业为主的监狱生产虽然为罪犯提供了一定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手段,但却没有为罪犯提供质量上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岗位和更先进的劳动手段,也就是说,简单的手工业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罪犯改造手段”的功能。目前,我们对监狱生产的投入主要在于改善劳动环境和提高劳动保护,如厂房、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建设,完善安全设施等,而对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管理水平、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基础软硬件的投入严重不足。这种状况不能保证罪犯更好地学习技能和管理,难以提高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制约了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对监狱生产发展的认识和思考

一个

准确把握监狱职能与监狱生产的关系

监狱法明确提出“监狱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监狱应当“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明确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载体,是履行监狱职能、实现监狱工作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监狱生产首先要考虑如何服从和服务于改造罪犯这个中心,促进监狱功能的实现。其次,监狱生产是罪犯劳动改造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它是随着罪犯劳动的演变和监狱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也必将随着监狱职能的需要和发展而变化和发展。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合理的监狱生产管理制度,既是监狱生产改革的重要要求和目标,也是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条件。

正确理解和把握监狱生产的内涵和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我国创造性地将生产劳动引入刑罚执行,通过劳动改造罪犯,这不仅是我国行刑制度中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监狱行刑制度文明、科学的标志。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不是经济实体单位,但为了改造罪犯,必须组织罪犯劳动。监狱生产作为罪犯劳动改造的载体,具有鲜明的刑事合法性和明显的非纯粹经济性。监狱生产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劳动岗位和手段,这是由教育罪犯自立的目的所决定的。监狱需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促进监狱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监狱生产的非纯经济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注重经济效益。相反,监狱生产必须注重成本和收益。通过改造罪犯,努力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建设、发展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创造条件。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监狱生产具有政治属性,其根本目的是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岗位和手段,把罪犯改造成为具有社会生存能力和自立能力的守法公民。其次,监狱生产也具有经济属性,其经济属性要求通过生产活动的发展和管理,追求利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财富,为监狱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正确理解发展监狱生产的目的和意义

监狱生产源于罪犯劳动,是由罪犯劳动派生出来的生产活动,是劳动改造罪犯的载体和实现形式。罪犯劳动的本质是一种矫正罪犯的手段。监狱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手段和条件,养成劳动习惯,学习专业技能,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为社会创造财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旨在改造人”

我国的监狱工作政策从战略上解决了现代中国生产劳动手段和改造人的目的之间的关系。把生产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结合监狱管理和教育改造,体现了中国刑罚制度的文明,与古代和资本主义国家把劳动作为惩罚手段,把罪犯作为劳动力有着本质的区别。监狱生产的发展本质上是发展改造罪犯的劳动手段,促进监狱生产与时俱进,服从和服务于改造罪犯的中心,促进监狱功能的实现。

正确理解非营利性监狱生产的内涵和本质要求

为罪犯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资料是监狱生产的核心内容,也是监狱生产的必然要求。在监管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出现了求稳怕乱、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现象。甚至认为监狱生产是副业,监狱生产是“不务正业”,“监狱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只要罪犯有工作,不闲着,不出事,就不用考虑经济效益”。甚至在一些从事监狱生产的同志中,有一种“自卑”的思想,甚至觉得自己在提拔任用上比其他部门的同志慢,等等。这些认识削弱了发展监狱生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重制约了发展监狱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要辩证地看待监狱生产的非营利性。监狱生产的非营利性是指对利润的追求不能成为监狱生产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利润只是组织改造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的副产品,而不是主要产品。但非营利性并不否认监狱生产在保证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下,参与市场竞争,讲求经济效益,获取利润,为监狱工作服务。其次,发展监狱生产,创造财富,获取经济效益,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随着国力的提高,监狱经费的财政保障程度只能逐步提高。靠“等”来解决经费问题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结果只能窒息整个监狱事业。第三,从监狱生产中获取经济利益也是改造罪犯的内在要求。监狱生产为罪犯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改造手段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在释放后悔过自新,适应社会生产的需要。监狱生产要讲求经济效益,这必将发展生产,提高管理水平。如果长期让罪犯在工业落后、管理不善、管理水平低、劳动技能、管理意识和劳动效率相对落后的环境中改造,就很难保证罪犯出狱后能适应社会生产的需要,也很难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四,在监狱生产中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也符合监狱工作和广大干部的根本利益。监狱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并不意味着国家包揽所有工作。因此,通过发展监狱生产,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不断增强经济实力,有助于满足广大干部物质文化的需要,改善监狱工作和罪犯改造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高监狱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监狱工作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减轻经济负担。

因此,要纠正“放弃监狱生产”、“让监狱经济退出市场”、“监狱生产不需要考虑经济效益”等错误思想,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改造罪犯的政治属性和创造财富的经济属性统一到监狱工作和市场经济中来,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

科学设置和合理规划监狱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

清河分局贯彻司法部“十六字”改革方针,实现“两个转移”和“监外资源集中管理”,为监狱部门改革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然而,如何提高工业水平和质量已成为我科监狱生产中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大力发展技术劳务加工业,尽量减少并逐步取代纯手工加工业。劳务加工业以其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的优势成为监狱生产的热点。从2002年7月开始,我分局罪犯的劳动实际上已经转向了劳务加工行业。纯体力劳动加工业在实现“两个转移”的初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不法分子做闲饭的问题。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难以满足监狱改革的需要。在监狱生产中,纯体力劳动加工业最终会被技术劳动加工业所取代,这是由监狱生产的政治经济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大力发展技术劳务加工的支柱产业(如服装、鞋帽、玩具、五金、箱包、工艺品等)。)已成为发展监狱生产、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重要选择和实现途径。第二,适度建立“狱中国企”。劳务加工行业,无论是纯手工加工行业还是技术加工行业,从企业性质和管理体制上来说,都属于“监狱中的社会企业”。其经营特点是社会企业(业主)向监狱提供原材料、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社会企业(业主)组织罪犯与监狱共同生产,产品由社会企业(业主)销售。以劳动加工为主体的“狱中社会企业”存在生产过程的依赖性、加工项目的不稳定性、生产效果的低效性、技术技能培训的局限性、罪犯劳动价值取向的偏差等缺陷。,这将对监狱生产的矫正功能、激励机制和罪犯的学习技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由政府投资,提供设备、原材料、技术乃至管理和市场(或部分市场),适当设立一些“监狱国有企业”,将有效降低监狱生产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促进监狱生产功能的发挥和实现。历史上,我分局管辖的机械厂、造纸厂、制砖厂、粮食加工厂等“监狱中的国营企业”为罪犯提供了多种工作,包括车、镗、刨、铣、电、气、焊接、装配、造型、消防和维修等。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所学的知识、技术、技能彼此非常接近。

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狱生产管理制度

监狱生产是一个历史概念,它随着罪犯劳动的演变和监狱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监狱职能的需要而变化。在新时期,新的监狱工作实践将赋予其新的内涵。在新时期的监狱工作中,监狱生产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矫正功能、训练功能、稳定功能和创造财富功能。要充分发挥监狱生产的作用,仅靠一个或几个机构和部门,或一项或几项政策是不可能实现或完全实现的,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因此,监狱生产必须与时俱进,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们自身实际出发,以监狱工作宗旨为根本,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目标,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狱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监狱生产布局与规划、监狱生产产业定位与建设、监狱企业组织管理形式、安全保障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和矫正等。通过制度规范和制度保障,促进监狱生产的调整发展,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