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审批程序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批准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会同省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市规划处承办人和分管副主任核对申请材料;会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省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核、公示、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