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
中国历届政府为掌握登记户口数量而设立的一种账簿登记制度。这个制度最迟在战国时期就建立起来了。秦始皇十六年(231)下令男子不论成熟与否都要登记年龄,补充了旧的户籍制度。汉代的户籍也叫名号。
汉代的户籍制度
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量,户口数量是政府处理民众、征收朝贡、制作器皿、规定饮食、推广兵役、组织军队的基本依据。韩沿袭前代旧制,每年由县、道官负责登记核对户口。当时称之为个案比较或个案比较。在个案对比的基础上,各县、道官捏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的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等。
三国户籍
三国交战,很多人失去了国籍。西晋统一全国后,全国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当时的户籍用的是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木简,所以叫黄登记。东晋南朝继承了西晋的制度,仍沿用黄姓,但对居住在江南的北方流民有临时户口,称为白族。凡入白籍者,无徭役税。此外,附属于士绅的山歌和佃户,也未被纳入黄皮书。针对这种现象,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进行了多次“土断”。其中心内容是对户籍进行梳理,将部分白户纳入黄户,并对隐户进行排查。由于流民的不断南下,断地政策贯穿了整个东晋南朝。到了北朝,户籍制度逐渐完善。孝道改革,随均田令下达,实行三长制,应配以更严格的户籍制度。西魏北周有会计法和户籍法。
唐代的户籍制度
唐代的户籍主要包括户籍、土地和赋税。规定每三年建一次,是以一年一次的核算和动手登记为基础的。户籍很具体,很详细。目的是加强控制,防止逃跑,保证被朝贡剥削的人数不会减少。但是,逃还是免不了的,造假也层出不穷。宋代政府根据私户是否有税产,将全国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在主要家庭中,根据税收或家庭收入的多少,农村家庭被分为五个等级,国方家庭被分为十个等级。
宋代版本
宋代有两个版本:户口版和税版。户籍版有时被称为版本或户籍,也被称为家庭财产册,第四类书,或第五类书和第五类书。二、税版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理账等。相当于唐朝每三年做一次户籍,每一年做一次会计。熙宁年间施行招抚法和嘉宝法后,五等户部书虽未明确废止,但逐渐被嘉宝书取代。辽代将户分为四组(宫帐)、部落、五县。到了金代,户口分别转到周县和孟安牟克户(汉人和渤海人不允许填孟安牟克户)。它的账目保存三年。
元代户籍
建国之初(1206),蒙古按千户制在全国登记游牧民族,登记9.5万户,实行成吉思汗子女中分配首领。这些都登记在青年册上。1271年,蒙古大汗国改名为大元。元朝统一全国后,居民按职业分为普通平民户和军人户、驿站户、工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师、僧道、鹰宅、狩猎等十几种类型,并冠以各种颜色户的名称。一旦确定
会员制,就是不一定更容易,世袭,承担不同的税。由于没有固定期限的户籍制度,元代户籍脱离现实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代的户籍制度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户部登记为全国户籍,拥有户籍和户籍。户部帖格式由户部制定,各县颁布刻制,发给李佳户。《税役黄皮书》编了十四年,户帖逐渐不准,甚至废弃。所谓税捐黄册,是明朝用来管理户籍和征收税捐的制度。因为都是用黄纸做的,所以得名。明太祖朱元璋十四年,在全国推广李佳制度的基础上,下诏编纂税役黄皮书。规定每里(110户)都要编成一本书,书的第一类永远是一幅画,上面记载着税粮账目的数目。第四册:入门部一份,部、府、县各一份。黄皮书是以户为单位,由所有的户编制而成的,所以又叫公民国籍黄皮书。黄皮书编好后,给每家每户发一张纸,注明该户按四栏签字的粮食数量,并据此作为cop领取粮食。黄皮书每十年编造一次。根据旧书,填写住户人口和财产的变化情况。这样既能掌握全国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又能使税负尽可能合理。除了民用黄皮书,还有军用黄皮书。用于管理军户继承军职,修补军队,防止逃跑。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和所在省、地、县各一份。
清代户籍
清代沿明建立征赋制度,人数由丁口决定,需要核对人数才能征收丁赋,于是有了编审账目制度。大概五年编辑一次。编法将户分为军、民、匠、灶四类,每类分为上、中、下三等。城乡军民每110户为一个单位,城市叫方,城市叫近乡,农村叫里。方、项或李,其中十人算甲长,其余百户分甲长。每户上报65,438+06 ~ 60岁男性人数(个别省份,如江西,一度包括女性)至甲长,甲以上男性人数逐级上报,户部汇总全国总数上报皇帝。清代编审存在诸多弊端。各级小官以此勒索钱财,百姓不堪其扰;有的官员怕因人口增加而难以催发额外粮食,故意隐瞒账目,不愿报出真实数字;商人和难民不能及时登记;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的人口统计起来比较困难。所以编辑的数字往往是假的。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生于盛世的人,永不纳税,纳税服务始终以康熙五十年钱粮簿中的丁数为准。雍正年间,丁税与地税合二为一,丁银摊入田粮。这样,以定税为目的的编人就失去了意义,于是雍正四年(1726)暂停。乾隆五年(1740)以后,每一任巡抚每年十一月都要做一份户数和谷数的报纸。乾隆三十七年,勒令永远停编停刊。
建国户籍
从65438年到0953年,中国进入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所有城市、乡镇、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1956和1957),国家连续出台四个文件,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
1958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的自由流动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政府管制。首次将城乡居民区明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类型。事实上,1954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条款被废弃,迁徙被严格限制。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能迁移的人一般只是按照当时国家的分布,从其他地方迁移到某个地方。
1975年,宪法正式废除了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 10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落户集镇。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镇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为每年万分之二。与此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于1985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发生了相应的初步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工作或兴办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房的居民,其* * *。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籍管理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两地分居、老年人投靠子女、在城市投资创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随父居住的直系亲属等问题。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房,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要求的。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之前,是自由迁徙时期;第二阶段,1958 ~ 1978,为严控期;第三阶段,1978之后,半开放式。
外国系统
目前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了限制自由迁徙的户籍制度。
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实施《出生和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籍”过不了美国的法律,美国法律认为这违反人权,所以只登记公民的出生和死亡,公民平时可以自由迁徙和移民。但是,当一个公民搬到某个地方,他的居住条件必须符合城市的卫生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他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就可以留在那里。否则,有关部门就会出面进行法律制裁,以这种方式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发展。
法国
法国:户籍管理的内容非常详细,不仅包括出生日期、性别、单胎双胞胎等内容,还包括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民族、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就医、存款等。一旦改变,就意味着整个人生都会有很大的改变,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法国政府对于跨区域的人口流动,无论是城市人去农村,还是农村人去城市,都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我愿意,没有人会阻止我扎根。如果搬家,只需要通知原社会保险机构,将个人资料转移到新住址所在的相应机构即可。
日本
日本:实行“户籍随人”制度,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以家庭为单位。孩子在20岁之前,没有权利独立建立自己的户籍。一旦他们成年,他们就完全自由了。但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叫“居民票”,是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建立的,标有人名、出生日期、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居民票完全随地址移动。
泰国
泰国:泰国专门颁布了户籍条例,分为外国人和本国公民两部分。其户籍(相当于中国的户籍)非常严格,条例规定公民必须登记三部分,即收入状况、纳税状况和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而且户籍还必须让登记的人按手印,非常严格。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与中国的户籍管理不同,泰国对居民迁移和迁徙有详细的规定。泰国实行事后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且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居民,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以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承认其户籍。然而,在中国,实行的是事先搬迁的政策,居民必须凭搬迁地相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才能搬迁。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法律的效力,使得在一个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生活不下去的公民(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可以根据市场规律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这种方法往往比行政手段更有效。
丹麦
丹麦:丹麦的人口登记制度非常先进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口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由于历史传统,瑞典由教会管理,人口登记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他们还实行事后重新安置制度。
阿根廷
阿根廷: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出生、结婚、死亡登记三大登记制度,和中国的户籍制度差不多。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行身份证制度。该国还实行事后迁移制度。
中国政策
2065438年4月至2004年4月,南昌实行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新政策。无论新生婴儿是否在计划内出生,只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即可上户口。
南昌实行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的新政策。无论新生婴儿是否计划内出生,仅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就可以做户口。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请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非婚生子女,凡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中指定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中未注明父亲,需随父进行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随后,广州、南京、郑州、武汉等地的家长自发在当地邮局、广场门口举行“我要去南昌”活动,向当地计生部门、公安局邮寄建议,希望户籍与计划生育脱钩的人性化措施能够在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