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人民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权、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做到: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完善信访公开听证和评议机制;强化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群众申诉、办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历史遗留问题由司法机关承担并依法解决;依法规范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秩序;对反映的问题合理或部分合理,但以各种理由提出过分要求的,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保证处置政策的一致性,尽快打消其不合理思想;引入第三方介入和解决机制。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1,亲情原则。
对于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上访群众,要真诚倾听他们的诉求,心平气和地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热情对待上访群众。更重要的是,要设身处地,站在他们的角度,才能充分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真实感受他们的诉求,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家庭情况和生活状况,帮助他们想办法出主意,尽力解决他们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缓解上访人员的思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他们采取过激行为。
2.研究原则。
以认真的学习态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解决矛盾的能力。研究之前的各种相关文件、报告、资料,分析过去政策与现实政策的关系和矛盾,研究之前的各种处理措施,找出处理方法的不合理性和合理性。必要时,要咨询有关专家,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其他地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借鉴他人的先进经验。通过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提出科学可行的解决方案。
3.时效性原则。
上访者上访多年,很多人身心俱疲,非常希望尽快解决。面试官会很无聊,因为都是同一个主题,同一群人多年。所以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要体现时效性。这个及时性不是马上解决问题,而是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回应他们上访反映的情况。回复要有针对性,有利于情绪疏导。即使不能立即回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时间,注意完整性。千万不要采取拖延战术。拖延战术将迫使他们采取过度行动,这将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4.特殊原则。
既然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来没有得到有效处理,那就有其特殊性,要么是政策不配套,措施难以落实,要么是过去的处理方法不适用于实际问题等等。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很难在现实政策中找到直接解决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针对信访诉求中的合理成分,参考过去和现有的政策,立足当前,特殊问题特殊对待,在不违反现有政策的前提下,找到能够解决问题的特殊方案。
5.大局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长期难以处理,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历史遗留的重点难点问题中,群访较多,不同时期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和方法是不同的。新旧矛盾交织,涉及前后政策的差异,历史与现实的差异。因此,在具体处理时,要从大局出发,集思广益,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努力使处理工作不再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不再制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努力解决历史遗留的关键问题:
1,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
建立领导干部“解难”机制,成立专门机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重点突出、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集中定期办公,做好日常历史遗留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于复杂疑难的重大历史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党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领导召集人大、政协、纪委、两院、律师等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积压的群众来信来访,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到解决问题上。
2.完善信访公开听证评议机制。
它为解决关键和困难的历史问题、澄清事实和辨别是非提供了一个平台。双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互相辩论,找出是非,从而为化解矛盾,停止信访找到突破口。听证会期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成由群众代表、涉事单位、人大代表、CPPCC委员、律师等人员组成的评议委员会,通力合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历史遗留问题,实现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避免推诿现象,增强纠纷处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尊重信访人的知情权和发言权,让他们陈述诉求、事实和理由。
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要真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在课堂上理性辩论,批判是非,把问题公开,把观点摆到桌面上,增加公众处理历史问题的透明度。对听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负责落实,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监督并及时反馈。同时,要继续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稳定思想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3、增强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群众诉说、申诉和办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担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解决。
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投诉,扩大诉讼范围,考虑对关系群众生活的案件缓交、减收或免收诉讼费。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组织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中介机构从法律层面为重点、难点历史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树立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引导社会矛盾的解决从行政救济渠道转向司法渠道。
4、依法规范历史遗留信访工作秩序。
一方面,要改进信访工作,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谁,为什么,任何违法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对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应该解决且有能力解决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合理或部分合理,但以各种理由提出过分要求,应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保证处置政策的一致性,尽快打消其不合理的想法。
对不断纠缠、骚扰来访人员的上访人员,以及组织大规模越级正常或非正常串联来访的组织者,要依法处理;对于有明确结论、承诺解决问题后不再访的,以同样的诉求纠缠或闹事的,如果对信访事项完全不讲道理,继续纠缠、闹事、以省内进京或非正常进京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坚决依法打击。
5.如果反映的问题是合理的或部分合理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提出了过分的要求,就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的底线,保证处置政策的一致性,尽快打消其不合理的想法。
对不断纠缠、骚扰来访人员的上访人员,以及组织大规模越级正常或非正常串联来访的组织者,要依法处理;对于有明确结论、承诺解决问题后不再访的,以同样的诉求纠缠或闹事的,如果对信访事项完全不讲道理,继续纠缠、闹事、以省内进京或非正常进京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坚决依法打击。
6.引入第三方介入和解决机制。
历史遗留问题往往是一天之内形成的。形成过程极其复杂。有的问题形成早,政策变化快,上访者诉求不一样。很多上访者在法院终审判决、上访程序结束后,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继续向政府提出各种上访理由。并且随着自己上访经历和“怨气”的积累,一些上访者对政府部门的政策解释越来越偏执,对思想劝导不配合,对经济补偿不满意,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表现出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上访冲动,造成了这些人法律上合格,程序上终止,经济上不满足,心理上无法疏导信访。
因为在政策和法律层面没有政府部门继续解决问题的空间,客观上也不可能让信访群众安居乐业,这就迫使我们在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在信访工作中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的同时,寻找一条政府信得过、信访群众能接受的“畅通信访渠道”,筑牢防止矛盾升级的第二道防线。
配合政府做好对上访群众的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设身处地为上访群众着想,在生产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配合必要的舆论引导,让上访群众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怀和温暖,逐步引导他们以平和豁达的心态对待生活和社会,抚平上访群众内心的委屈,消除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不信任,帮助他们重建对生活的信心。
通过对历年积累的信访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部分积累的信访案件,很难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而信访人纯粹从多年政策解读的角度对政府工作人员感到厌倦,往往持有不信任和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