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彝族和苗族的语言、文字和代表性口头文学;
(2)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雕塑、壁画、碑碣、楹联,如三台山摩崖造像、彝语石刻、冯家城、蒋家院等;
(3)各民族的祭祀、节日、仪式和庆典,如彝族祭祖仪式、彝族火把节、彝族历年节日、苗族花山节等;
(四)具有学术、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手稿、卷轴、典籍、文献、家谱、书籍和图片;
(5)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和医药;
(六)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落、民居、服饰、食品、器皿和传统手工艺;
(七)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书画、体育等。;
(8)金沙江焦坪渡口、石板河阻击战遗址、普渡河铁索桥及红军烈士墓、九龙红军洞、木克红军壁画等重要历史遗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第四条文化遗产保护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自治县每年公用* * *财政安排的资金;
(2)捐赠;
(3)其他资金。第七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主要用于:
(a)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二)濒危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抢救;
(3)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四)收集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材料和实物;
(五)手稿、典籍、文献、书籍等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的研究、复制、翻译和出版,以及相关记忆项目的开发;
(六)民间博物馆、作坊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七)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遗产;
(八)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九)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自治县文化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调查、抢救、鉴定、登记和研究,建立和完善档案数据库;
(三)制定县级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评定标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根据不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抢救濒危文化遗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九条自治县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财政、教育、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十条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台山摩崖造像、彝文石刻、冯家城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建立控制地带,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其将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自治县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收藏或者借给有关单位展览、研究。受赠单位应当根据物资价值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化遗产实物,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合理定价,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