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如下
1,八点建议。八条意见源于西周的八条意见,在新法中首次入法。八论:(1)论亲疏:(2)论因缘:(3)论圣贤:(4)论能力:(5)论功德:(6)论价值观:(7)论音乐:(8)论宣传。八条意见是指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特权。这八类人是:亲属,即皇帝的宗室亲属。所以,也就是老皇帝:贤,也就是品德特别突出。能,就是能超越别人。功德,就是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人。贵,即高官贵族;勤政,就是那些在国家艰苦奋斗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宾,即前皇族及其后裔。这八类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决定。他们必须打电话给皇帝裁决,结果一般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八项建议入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是收受礼物入法的突出表现。八项意见发展到唐代,终于形成了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从曹魏到明清,一直见于法典,成为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特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准五服使罪。这五件衣服分别是:剪衰、崔子、大成就、小成就和麻,其中剪衰是最粗糙的。减的是粗的生麻,无接缝:崔子是有接缝的生麻,大小功德是熟麻,但做工不圆:麻是细熟麻。服丧越粗糙,与死者关系越密切,服丧时间越长。五种丧服也代表了不同的丧期,从一年、一年、九月、五月到一月递减。利用五种丧服所体现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服务体系越紧密,处罚越轻,处罚越重。离制度越远,惩罚越重,惩罚越轻。准五服惩治犯罪的本质是同样的行为。由于侵害的对象不同,处罚也完全不同,决定处罚轻重的关键在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但在财产上,亲属关系越密切,越应该互相帮助。准五役惩罪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礼法结合的重要标志。因为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所有人,具有最广泛、最普遍的语用学,所以人们把记载这一原理的《太史律》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法律。太史律确立后,准五服统制原则一直延续到明清。明清法典还附有“五服图”,用以指导准五服。
3.十大重罪。惩罚犯罪的适用。这一原则是儒家法律的重要体现。北齐法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十大罪状。叫重罪十条重罪:(1)谋反:(2)谋反:(3)谋反:(4)投降。(5)恶:(6)不道德:(7)不敬。(8)不孝。(9)不公。(10)内乱。这十种罪行都应该严惩,即使是享有八大特权的人也不能免罚。从这十种犯罪行为中,法律儒教的盾牌可以用一种弯曲的方式体现出来,即法律以维护亲敬之礼为第一要义。
4.官方的。官方的。即官员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赎罪。晋代有杂赎,即官赎转为劳役。北魏开创了爵位抵罪和劳役刑的先河。南朝时期,延官制度更加系统化。做官是拥有官职和头衔的人的特权,也是法律儒家思想的典型体现,体现了维护统治者利益的要求。这一制度在晋南北朝形成后,被隋、唐、宋等朝代继承和发展,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