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监理制和总承包制?

以下是仲达咨询带来的工程监理制和总承包制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一、中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施和发展了近15年,既吸收了国际工程管理的先进经验,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提高了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建筑市场的日益规范,工程监理制已成为建设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监理行业发展时间短,市场不成熟,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实际作用与社会期望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适应性。本文拟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监理制和咨询工程师制进行比较,探讨在中国加入WTO四年,国家大力推行总承包制度的背景下,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方向。

说到工程建设监理制在中国的引入,不能不提世界银行在中国贷款的一系列大型项目,包括鲁布革水电站、小浪底工程、二滩水电站等。鲁布革水电站又称“鲁布革冲击”,是我国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开端。由于招标合同中的世行贷款项目大多以FIDIC合同为基础,FIDIC合同对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三方关系及其工程咨询体系的要求客观上催生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当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开始在建设工程中引入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等新的管理模式。国务院、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推行监理制的制度基础。

二,中国工程监理制度的特点

提到监理制度,很多人自然会把它与FIDIC合同联系在一起。诚然,中国的监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FIDIC条款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中国的监理制度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FIDIC合同制度下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比如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一般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所有相关工作,待项目评估通过后再进行设计,并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再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一般情况下,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就工程部分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签订单独的合同,并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阶段,相关管理工作授权给咨询工程师进行。承包人与咨询工程师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普通法承认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因为承包人履约的前提是必须相信咨询工程师提供的信息,并按其指令行事,所以受劳福特法保护。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形成三角关系,也就是常说的“三位一体”。英文名称是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的缩写。在中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也形成类似的三角关系。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成本、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并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就上述而言,中国的监理工程师似乎与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没有太大区别。然而,在实施环境、权利、地位和作用方面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1,FIDIC合同条款中的咨询工程师是基于个人定位的。由于英国和美国在建筑市场实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其条款针对的是咨询工程师个人,而我国建筑市场由于历史和社会演变以企业为主,所以其针对的对象是监理单位。前者的优势在于对人负责,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同时,业主可以通过professionalindemnitininsurance来防范因专业疏忽造成的风险。后者是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都由企业承担。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管单位还是国有经济,无法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2.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强调全过程参与,在项目获得业主批准前就开始咨询服务,项目获得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参与投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各个阶段;在我国,虽然监理制的初衷是实现“三控两控一协调”,但由于体制原因,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功能被异化了。实践中,大部分监理单位只注重“质量监督”,投资控制基本由施工单位实施,很少有工程长期被赋予“三控”。同时,由于我国大部分项目都是委托不同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无论是设计是施工还是施工,很少有项目能够全程参与监理。目前,我国大多数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3.它们所产生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FIDIC合同脱胎于英国ICE合同,其法律制度背景是英美判例法制度,或称英美法系。在中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体系,或者大陆法系。虽然一些新颁布的法律,如合同法,参考了普通法体系,但基本体系是民法体系。英美法系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而大陆法系更多的是着眼于国家利益,并不特别关注经济发展的方向。

第三,实施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求

为适应入世后国际工程承包的需要,2003年3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凡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在企业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2004年6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出台。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市场竞争对总承包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投资者和业主对建筑承包商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只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将资源与工程项目进行优化组合,减少管理链条和环节,集中优秀、专业的管理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才能真正实现风险与收益、责任与权利、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实现“高质量管理、低成本竞争”的品牌形象,打造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节约资源和控制投资的需要。目前,我国已经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口号。工程项目总承包有利于承包商优化设计方案,对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投资、节约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总承包中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不仅是一个系统问题,其背后还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资源并不丰富的大国,其意义更为重大和深远。

3.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强强联手,建立企业联盟,最大化整合社会资源。工程总承包更注重总承包的协调整合能力,掌握市场资源,管理分包商,是总承包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四、适应总承包制度的需要,促进监理制度的发展。

为了适应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要,也为了适应监理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我国监理制度应朝以下方向发展:

1,推进全过程监管。与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相一致,监理也要进行全过程,与FIDIC中咨询工程师的全员参与相一致。监理的业务范围要逐步扩大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和价值分析,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造价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造价控制、付款审批、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计等项目全过程。

2.积极推行个人市场准入制度,提高监理工程师素质,培养擅长管理、精细管理、业务、法律、外语的复合型监理人才。只有提高个人素质和水平,才能承担更广泛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权利和义务。

3.推动项目管理发展,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推进管理与监督一体化,逐步过渡到一体化项目管理,通过管理与监督一体化减少管理重叠,提高效率。项目管理的基本内涵与项目监理的工作职责基本一致,项目监理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管理中有更丰富的内容,如风险管理、沟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综合管理等,这些内容往往反映了项目的外部环境,它们与监理工作中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项目组协调等职责存在重叠。项目管理具有更加全面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实际上也在接受业主委托的情况下为项目监理工作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工作内容。

4.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混乱,“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为此,我们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各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门类齐全,相互支持,避免相互重叠、缺漏和冲突。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施工到竣工的一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让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保险、担保、质量审查等管理法规和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业重视信誉和竞争力培育的良性机制。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为适应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应朝着推进全过程监理、提高监理质量、促进监理统一化、完善法制环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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