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案的法理分析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的最低底线。

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肯定会加入个人主观因素。只要是个人,都会讲究人情。很多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个判决的范围,需要适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最终判决。

“徐婷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五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典型的根据实际情况量刑过重,法律强调人情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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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判,徐婷由无期徒刑减为5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很大的减刑,但大多数人还是不认可这个结果。

面对这样的反馈,按理说“正义、民意、民意都没有赢”。尤其是在司法方面,没有得到主流舆论认可而做出的判决,总会有点尴尬,说明司法与社会之间存在某种严重的分歧或“撕裂”。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例似乎产生了“双赢”的效果。徐婷个人和家庭不再面临“酷刑”随之而来的悲惨境遇;面对汹涌的舆论冲击,司法机关退后一步,赢得了“正视民意”、“展现人性”、“变通”等正面词汇。

还有其他类似的案例,被重判的犯人可能会从这个案例的类比中受益;因“技术故障”而涉案的后来者,在此案后将免于灭绝。如果“无罪上诉”不被法院受理,民意没有大获全胜,但客观承认在司法民意面前打了个小胜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