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煤的价格控制
二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除依法设立的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已依法设立省级政府的,最高征收标准不超过每吨23元,低于每吨23元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不成立的,不予成立;各地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收取基金和费用。
三是适当提高电价。自2011、65438+2、1之日起,全国燃煤电厂平均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左右,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到0.8分钱;对安装脱硝装置并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弥补脱硝增加的成本。上述措施* * *对全国销售电价的影响平均约为每千瓦时3美分。试点居民电价制度,80%居民家庭电价不调整。
四是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将根据用户用电量的不同,改为不同的电价标准,电价随用电量的增加而逐级提高。拟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即各省(区、市)按当地居民月平均用电量由低到高排序,覆盖前80%用户的用电量为第一档;超越第一档、覆盖前95%用户的功率为第二档;超过二档的动力是三档。其中,第一档电价近期基本保持稳定,不做调整,第二档电价适当提高,第三档电价大幅提高。阶梯电价实施的同时,根据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户每月免费用电量设定为10千瓦时或15千瓦时。各地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的具体方案,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为确保煤电价格调控措施的政策效果,国家有关部门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煤炭产能释放,增加煤炭特别是电煤供应;加强铁路运力配置,优先保障电煤运输,特别是长期合同电煤运输;加快煤炭产区到消费区的铁路建设,努力消除铁路运输能力瓶颈。
发改委要求,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加强管理,挖潜降耗,确保供电安全稳定;煤炭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不得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近期和明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煤重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和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煤电价格调控政策的行为。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据悉,国家采取上述综合治理措施的主要背景是逐步理顺煤电关系,保障迎峰度冬电力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今年6月5438-9月,全社会用电量增长11.95%,部分地区增速在15%以上。节能减排形势更加严峻,保障电力供应压力更大。同时,煤炭价格持续多年上涨,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大幅增加。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研究酝酿总量控制方案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和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各有关方面均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稳定煤炭价格。居民阶梯电价方案于2010年6月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了第三档电量的分级标准和提价幅度,80%居民家庭电价不作调整,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低收入群体设置免费用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煤电价格控制措施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煤电行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抑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耗,特别是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电煤价格合并,两个行业分别规划。
电煤价格整合现在迫在眉睫,只待正式发布。与之息息相关的煤炭、电力两大行业也在紧急规划自己的方案,为即将到来的政策调整做准备。
“电煤价格整合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华电集团政策法律事务部部长陈宗发近日对记者表示,2013年合同煤将与市场煤价合并是肯定的。“但这一次政府的指示很可能只是一个原则,计划需要一段时间的进一步修改,电力公司的诉求应该是他们的主要考虑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当前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供需形势和价格变化情况,决定解除自2012 1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取消煤炭临时价格干预的措施。
鉴于当前电煤供需逐步放缓,全国电煤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自2013 1起解除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08]
二、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监测工作。
取消煤炭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特别是煤炭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经营监测体系,建立煤炭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价格部门要按月对主要产煤企业结算价格、产量、发热量、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如电煤价格出现异常变化,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三、加强煤炭市场监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做好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类违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干预企业的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炭价格;不得以降低发热量、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方式变相涨价;不要抬高煤价。各级物价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