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湖带薪休假规定

带薪年假的五个重要规则,建议HR收集学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2.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问题。

5.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员工请假超过20天且单位未按规定扣除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

(四)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职工患病超过3个月的;

(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兼顾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65438号+0。

第一条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员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应当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为新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未休年休假天数按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个完整天数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在公司的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批复》第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社付梓〔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第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期间,依法服兵役的期间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办事处

2009年4月15日

05.国务院法制办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办事处:

你局《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421]已收到。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限于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况,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况。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局。

2009年1月6日

附件:信函编号20084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了有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更好地操作和实施。为此,我在此向你请示如下:

一、如何理解《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是仅限于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还是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第二,如何理解《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指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包括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或者指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工作时间。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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