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除了县官的办公室,还有县官的官邸吗?审判是县长审判吗?县尉负责这个案子吗?

县级政府的管理与组织

衙门是唐代以来政府的总称。清代,县级官员自称县部、厅或县政府,俗称县衙。它是封建统治者在基层的代表——县官行使权力,也是县官处理公务的地方。即所谓“民不治政,政不官,官不立,常兼而用之。”[48]可见衙门在官员管理中的重要性。

政府办公室的设立受到管制。为了表现等级差别,各级官衙的建筑结构,包括画与画,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区分,不可逾越。清朝规定“各省文武官员设官职,其制、治为大堂、二厅。外面是大门,仪门,门外是辕门(只有武官才有——作者注)。酒席是里间,团室,办公室是办公室。”《大清礼法》甚至对各级衙门的厅堂的架子结构、木构件彩绘装饰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作者将现存的清代光绪内乡县衙的建筑布局与河北保定直隶总督署、河南南阳府的建筑布局进行了对比,并与收集的几十幅清代县衙地图进行了印证。由此可见,清代各级地方衙门的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虽有不同,但中轴线上的规定是相同的。中轴线以外的建筑更加灵活。鉴于本文主要研究县官制度,归结为县政府建筑布局的原则:

清代县衙的建筑布局与其他衙门一样,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个是堪舆学说的限制,具体建筑占用空间带有八卦方位图的含义,不能随意更改,被禁止(内乡县政府大厅天花板中央画有八卦太极图,说明其设计依据是八卦图)。其次,受皇家建筑布局和规制的影响,主要建筑都布置在中轴线上,不能追求奢华。[50]具体来说,县级政府的建设条例可以大致概括如下:

1.这个建筑群朝南。主要建筑全部集结在一条中轴线上,照壁、大门、仪门、石环广场由南向北依次修建。广场周围有六个房间。主楼有大堂、两厅三厅,配有相应的厢房,是行政长官及其幕僚办公的地方。其辅官、部属在东西线上。

2.《文佐有武》。六间房位于大堂前,按左右三间房,东有官、户、礼、兵、刑、工,再依次为官、兵(分别代表文学家和武官——作者注)第一,户、刑第二,礼、工第二。如果加入,也不会打乱这个格局。

3.《前官邸》。县衙门都以大堂、二堂为知府行使权力的大厅,形成前衙门。二厅之后是内殿,是县官办公生活及家属居住的地方。

4.监狱位于南部。各县的衙门监狱都设在大堂西南的义门外(坤位),俗称“南监”。

但当主持衙门建设的长官等级与衙门大厅的规定不一致时,大厅的大小以实际位置为准,并不是因为某长官等级高了,某衙门就是某衙门。比如清朝光绪年间内乡县虽有五个官厅,却以明代的三个厅为厅,尖与二房之间有硬山,尖分为双房。形成“明三暗五”风格的建筑,这是一种黑暗的处理方法,以烘托大堂的威严和高度。内乡县、南阳虽有五馆,南阳有五馆。所以内乡县有五堂,既不能算五级衙门,也不能算七级县衙越权。此外,在知县张丙涛建立县政府后,仍有七品、四品官员在此办公,所以内乡县政府说到底是一个县政府,而不是一个五品政府。

清代的县衙除了有严格的建筑规定外,还分为侍郎、部属、侍郎、三班六室、屏友、长侍从等。他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开展正常的工作。县部门的职位和人员构成如下:

该县有一个行政长官,他负责该县的政治,还有一个人帮助处理事务,并聘请了一位屏幕朋友作为他的工作人员顾问。

辅官,一人为贤成(正八品),主簿(正八品)无名额。掌管粮马、户籍、收税、缉捕,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办公室,叫县丞衙(驿)、总簿记员衙(驿),各有一人协助办事。据《大清稿官三》记载,全国1358个县,只有345个县官,55个主事。清代内乡县未设县丞和主簿辅官。

他是官员,是历史学家,不是入流,负责考察犯人。清代没有县令或辅佐官掌管中书,掌管中书的官员是典史。因掌管公安监狱,习惯上称典史为县尉(沿元制),并设专署称典史衙(驿),巡官或捕部,以一人救典史协助工作。

有一个儒家甲骨文(八经)和一个儒家导师(九经),“负责训练学生和学习政治。”

巡检司巡察(来自九品),位于县城一个偏僻而关键的地方,“抓贼强奸”。元明清时期的内乡县都在西夏口设置了巡检司。

杂官,各郡有医部、阴阳学、僧会、道会。

此外,还有程颐(掌管邮政投递)、水闸官(掌管水闸开关)、税使(掌管商税)、县仓使(掌管仓库)、河泊官(掌管征收渔税),都是根据情况设置的,也属于不入流的杂官。〔51〕

六号房间。郡府职能处室沿袭明制,一般称为六间房或六部,即官、户、礼、兵、刑、工,是中央朝廷六部的缩影。但在清代,县令署六间房只是用来称呼的,实际上主要是六间房,还有很多附加物。据清代康熙出版的《内乡县志馆》记载,内乡县署有三间卧室,即行员室、户室,还有三间卧室,即士兵室、罪犯室、工人室,变成了八间卧室。光绪年间,除六间房外,还有库房、货栈、办公室,办公室增至十间。各室的作用是:做官室、选官、乡绅操心、外省做官;户、户籍管理、赋税和粮款、灾荒救济等事情;礼室、掌学、科举、启蒙、标准、礼仪、祭祀、节日等事;军械库,掌管士兵、民力、武术、治安等事物;拷问室,负责破案,做法庭事务笔记,策划写案件报告,管理狱务;厂房、工程建设、建筑衙门等。:铺长房、邮送、迎官;承办人要处理各种公文和信件,在本室登记,分发到各室进行传递;仓库储存粮食,仓库储存财产。[52]它的所有职能和权力都受治安法官的监督,每个庭处理具体事务。

据《清代吏部》卷12记载,六间房中的吏员有四名,即“四外官不同,一为抄写员,二为信使,三为典官,四为典藏官”。郡县的官员统称为“典官”。抚州县的主官、侍郎、下级官员的官员就是吏员。而各房首领,或称为传承者,或以各房之名冠之,称为官书、户部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六室”馆员人数一般在十人以上,不超过二十人。他们不是官员,没有等级,或者是“民选而充”,“任满五年而改”[53](其中也有竞聘的)。他们是衙门里的文官。他们靠收纸笔费、抄写费、饭钱为生,还能得到各种坏规矩来弥补收入。他们熟悉民情,精通法规,知道公文格式,知道官场的猫腻,善于处理衙门内部事务,掌握着衙门的实权,甚至造成一种伤害。他们利用自己在政府中的特殊优势,占尽一切便宜,以此来平衡身处政府却政治前途受阻、经济效益低下的心理。〔54〕

三班班长。也就是肥皂,又强又快。它是一个庞大的阶层,是县政府的最低组织。一般来说,肥皂班值班,快班被抓,强班差。其实没有明确的分家。soap类和strong类分担内勤、站班、执行、警卫、道路等职责。快班就是快步步高和快马,专门抓人。所谓“三级长官”只是一个统称,实际上不止三级。除了皂、庄、蒯三类,还有人民庄、、凉茶、、金子、厨师、撑伞人等。,也属于这一类。他们是衙门的公仆,广义的官员。他们的工作和食物由衙门评定,县官与百姓接触。

清代州县知事和其他官职一样,一般用两种人,一种叫师爷,一种叫常穗,作为自己的智囊、心腹和随从。

宠儿,也被称为木友、木宾、喜宾和喜喜,被县官员称为主人或老夫子。内乡县有一个院子叫“夫子千夫院”。一般郡县,无论有多少师爷,钱谷和福明师爷都是必须的。

长岁,又名长坂,是县官常用的家奴和家眷,但他们不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婢,而是专门充当家奴的人。他们与县官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人身依附性不强,可以自由选择主人。今天,他们和一起就职,明天他们就可以去找张政府。她们的职责是帮助处理公务,与侍候主人日常生活的奴婢不同。他们的公务主要包括开门、盖章、保管仓库、服务员、值日大厅、开书、呈文、投寄和传递消息。长期侍从与屏友、抄写员、官员的职责区别是,屏友在署里议稿、批稿,抄写员在六间房里处理文稿,官员做得差,而长期侍从沟通官、屏、官、官,“安排”事务,是地方官员的心腹。〔56〕

关于衙门的官职设置和官员数量,有编制的例子。清朝规定“内外官皆有额定衙门官数,多加者,一人赐杖百,每三人赐一等,三年只赐一等”。57.对于乱设官服的,主管官员也要受到惩罚。

然而,虽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衙门的数量往往是人浮于事的。道光七年(1827),直隶总督那延成报请清廷批准,减少并清退省内公务人员23900人,并规定今后县政府公务人员不得超过80人,其余全部革职并入李佳警察。[58]事实上,这一法令仍然难以实施。清朝时,中央规定每个县有50名壮士。据清代同治《内乡通考》记载,当时内乡县有知府1人,正史1人,教学1人,巡察1人,其他杂役65,438+009人,如三班官、伞扇轿夫、门、禁卒、炊事员等。,再加上未列入编年史的医官、阴阳生、文士、师爷。

注意事项:

[1] [13]历代官表概述。

[2]《清代正史三稿》。

[3]参见《雍正朱批于之》及《历史档案》1993第4号..

[4]参见刘子阳《清代地方官制考略及省、县、郡官职缺额表》。

[5] [7]清代吏部(卷10)。

[6]参见冯友兰《三松堂序》。

[8]康熙的《内乡县志》和《正史》。

[9]据内乡马山口镇现存王继祖德政碑。

【10】清朝的法律,官员的法律,官员的超限。

[11] [17] [36]民国内乡县志与正史。

[12]《论清代世宗的选贤任能》,见《历史档案》第2期,1985。

【14】大堂碑文为:毛世礼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二月十七日立,钦加同知(吴征品)知州重建张丙涛。

[15]参见《政法论坛》第4期,第1990期,张·《中国古代惩治腐败与治吏的历史借鉴》。

[16]参见文史哲1991,第2期,鲁Xū @ ④惠,《中国古代县官制度演变简述》。

[18]《东华录》康熙三十四年。

[19]《续御经》卷16。

[20] [21]《清史稿·余赋二》。

[22]《清史稿·余赋四》。

[23] [24]清代吏部(卷11)。

[25]参见《燕京时代的故事》。

[26]“朱元璋是一年录。”

[27]《日知录·丧制》。

[28]转引自《历史大观园·清代严格的教育制度》1994第10号。

[29]抄自清道光《六安县志》。

[30]见《清惠殿吏部》。

[31]康熙的内乡县志建设。

[32]《大清法典·刑部编》(卷五十三)。

[33] [56]参见秦征《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34] [35]《大清法典·刑部》卷五十六。

[37]转引自《光明日报》,赵·,《古代县政的特点及启示》。

[38] [39]见《清史》卷18。

[40]《清惠殿户部》卷19。

【41】清代内乡考官中的同治。

[42] [43] [44] [45]《清史稿·选举实录·政绩考核》。

[46]据现存“筹款碑”和“佳能重引年”匾额在内乡县衙。

[47]见《清惠殿礼部》卷11。

[48]明成化《内乡县志·创作志》。

[49]《清惠殿工部》卷五十八。

[50] [58]李瑟娥·任凯、衡志毅等。清代直隶总督及总督署。

[51]以上请参见《清史稿三》。

[52]参见台湾省新竹县志及清代直隶总督、总督署。

[53]《清惠殿吏部》卷12。

[54]参见吴继元《古代社会中的官与文史知识》第9期,1993。

[55]梁章钜关于从圣殿退休的随笔。

[57]清朝的法律和官员的法律

关于未存储在字体中的单词的注释:

@ ①原字是贾鸟。

@ ②原词是兰右半部的鸟。

@ (3)原词为“加侵”。

@ ④原字是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