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举了火烧山的例子。
今年,两起清明老山火灾案宣判,犯罪嫌疑人均以失火罪获刑。
来源:青岛晚报作者:我来说说复制链接2014-10-14 08:27
关键词:青岛崂山大火清明节宣判失火罪。
[摘要]今年4月5日,青岛多座山头“起火”,3000多人参与灭火救援。据统计,当天共发生火灾6起,其中崂山区4起。昨日,记者从法院公布的信息中获悉,两起案件中的三人已被崂山法院一审宣判。
今年4月5日,青岛多座山头“起火”,3000多人参与灭火救援。据统计,当天共发生火灾6起,其中崂山区4起。昨日,记者从法院公布的信息中获悉,两起案件中的三人已被崂山法院一审宣判,其余相关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1鞭炮祭祀引燃杂草。
事发当天早上6点左右,刘某、刘某佳与其他亲属一起到崂山长岭村水库北侧山上祭祖。虽然按照规定禁止携带烟花上山,但两人还是带了鞭炮和烧纸来到祭祀现场。期间,刘某手持竹竿,拿起鞭炮,刘某用打火机点燃鞭炮。几个人在山上放了五个鞭炮,然后离开了山。就在刘某、刘某佳等人离开3个小时后,山上发生火灾,消防人员赶到参与灭火。同时,相关单位也组织了500多人灭火。截至16,大火基本被扑灭。为防止再次发生,另有300人继续在现场清理。经现场勘查,发现刘某、刘某佳燃放鞭炮产生的纸屑、灰烬为火源。火源区石洞和石缝里的树叶和杂草,夹杂着鞭炮留下的纸屑。这些物质被点燃,引起暗火,遇风形成明火,从这里蔓延形成大火。被烧毁的森林面积达到7.133公顷。刘某、刘某佳到案后均自愿认罪。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刘某佳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轻微,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刘某、刘某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二人均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崂山法院一审判决后,以犯失火罪,判处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刘某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