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主要表现
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逐渐产生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许多初级社会规范。随着阶级、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出现,这些社会规范首先表现为习惯,然后形成法律。西方法律文明犹如一颗璀璨的明星闪耀在历史的银河中。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特征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在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增长,逐渐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和商法是西方资产阶级法的四大渊源。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东西罗马帝国所有法律的总称。随着罗马社会的变迁,它吸收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和法治思想,经历了近千年的变迁,最终成为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国、德国等国家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第二,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早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当时被罗马人称为“蛮族法典”。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国和德国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而英国普通法保留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第三,教会法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是在基督教和教会的产生和演变过程中形成的。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形成阶段(公元4-9世纪)
形成时期的教会法确定了罗马皇帝和主教之间的“二元论”原则,但仍受世俗王权的约束。
②它的全盛时期(10-14世纪)
这一时期的教会法是在法兰克帝国解体、东西方教会分裂的背景下发展到顶峰的。
③衰落期(15世纪后)
随着15世纪科学和人文思想的发展,16世纪的宗教改革,17和18世纪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教会的势力日益衰落。但是,教会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却幸存了下来,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第四,商法
商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古代商业法规
在简单的经济条件下,没有明确的“商法”概念。然而,在早期,确实存在与商业有关的法律规范。
(二)中世纪的“商法”
商法实际上产生于中世纪。中世纪欧洲商业的复兴导致了商人阶级的出现,商人法是商人的一种自治法。这部商法是近代西方国家商法典的前身。
(3)现代商法
现代商法包括三个体系:
(1)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2)以英美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3)社会主义商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