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的历史渊源

“审判应该公开,犯罪的证据也应该公开,这样舆论,也许是社会约束的唯一手段,才能约束力量和欲望。”公开审判应该理解为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开,包括案件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公开,即从案件开始?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的宣布、生效(包括上诉审理程序、再审程序等。),甚至延长到执行程序直至执行结束(如果执行程序也被视为审判程序的延续)。这样的案件整个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阳光的。这还包括管辖异议的审查、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异议审查、鉴定评估的协商、法官回避的听证审查、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和撤回、判决结果中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的通知、被执行财产的异议审查等。简单来说,只要能公开,不损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隐私,不损害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类别。这是中国宪法和许多其他法律规定的。

从诉讼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用词的影响力在审判公开的整体趋势中只能起到从属的作用。另一方面,司法和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是对这一趋势影响最大的关键因素。在古罗马,大多数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即在当事人出庭后进行审判。与公开审判相对应的是,采取法庭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及其保护人进行辩护,辩论结束后才能做出判决。法院法官当庭宣判时,一般应当公开宣读判决书全文。应该说,当时采用公开审判与古罗马健全的诉讼制度和开放的政治氛围密切相关。到了罗马末期,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随着司法审判中专制主义的加强,王政时期的公开诉讼向秘密审判发展,司法任意性十分普遍。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政治的民主化和司法审判的民主化并没有同步发展。比如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是秘密进行的,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都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对当事人都保持着一种隔离的状态。秘密审判的理由和目的无非是,“法官和成年人的地位是最崇高的;他们不愿公开露面,视自己为修行之宝,外人不感兴趣。“其本意是使司法的任意性和任意性在封闭的诉讼中得以贯彻和实施;同时,借助这种结案方式,加强了审判的恐怖和神秘感。

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黑格尔把诉讼和审判的进行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根据正直的常识,可以看出审判的公开是正当的和正确的...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应该属于法律的一部分。正是这一方面要求审判的公开性。公开的基础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应该让老百姓知道;其次,通过审判的公开,让公民确信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律。“随着公平、正义和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公开审判已经成为不可辩驳的法律。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实行的秘密审判原则而提出公开审判的口号,是人民政治思想要求民主、解放、自由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国在1806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这一制度。随后,公开审判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正式确立并实施。

在中国,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诉讼的特点是保密。进入20世纪后,由于国内外形势对中国的压力,清政府被迫效仿西方改革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1906年,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起草;1910年,《法院编制法》颁布实施;1911年,在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的协助下起草了《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然而,这种盲目模仿的制度在没有公开实施的情况下,随着辛亥革命的一声炮响而被摧毁。辛亥革命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吸收了资产阶级诉讼法的规范性内容,开展了革命的、先进的诉讼法律实践活动,采用了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并称之为文明审判。篡夺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北洋政府号称“中华民国”,但其诉讼制度却是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反动。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北洋政府极力扩大和加强军事司法机关,往往以军法和军事审判代替普通司法程序。根据北洋军阀时期陆海军审判条例,军事法庭不得出席审判,不得邀请辩护人和上诉,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和秘密处决,从而任意审判,漠视人命。同样,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防止革命派利用法庭作为宣传革命、揭露反动、传播真相的讲坛,也经常使用秘密审判。

在广大革命根据地实行的新民主主义诉讼制度是一种全新的诉讼法律制度。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诉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反映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广泛民主性,既使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法纪教育,又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质量。如土地革命时期创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部临时组织审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如果有秘密关系,可以秘密举行,但判决仍应公开举行。”1941May 10《陕甘宁边区高级法院关于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说:“判决案件完全公开,必要时可以举行人民审判作出判决。但是法律规定不适合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外。”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公开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并体现在三大诉讼法中。除1975宪法、1954宪法和现行宪法外,还有三个部门建立了公开审判制度。同时,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在我国,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