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馆开放吗?
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向社会开放30年。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的程序是:
1.大陆公民持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在档案馆使用。
2、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查阅。
二、档案开放的工作程序
1,计划
2.组织
3.回顾
4.确认
5.宣布
第三,文件打开区分三种情况。
1,定期开放
2.提前打开
3.延迟开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文件打开的开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档案(包括清朝及清朝以前的档案;民国档案馆和革命历史档案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向社会开放满30年。
(3)经济、科技、文化档案可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以及其他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三十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