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物证可以鉴定提供有力证据?
证据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可分为物证和言词证据,物证的证明效力要高得多。那么物证的证明能力体现在哪里呢?边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大家简单学习一下吧。
第一,物证可以为案件的破获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而且可以让法官对侦查机关破案的过程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了解。所谓雁留声,人留痕。任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以不同的形式在现场或自己身上留下各种痕迹或物品。这些痕迹、物品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伴生物,必然与犯罪嫌疑人或案件事实存在某种必然联系。
因此,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通常可以通过勘验现场、检查有关人员的人身或搜查有关场所等方式,发现并提取一些痕迹和物品,通过对这些痕迹和物品的分析、辨认,为案件侦破指明方向;案件侦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借助这些物品和从现场提取的痕迹,审判法官可以分析判断侦查过程是否自然合理,案件与被告之间存在哪些不可否认的联系。
比如现场提取的血液,如果通过DNA鉴定确定是死者以外的人留下的,那么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接下来的侦查就可以把重点放在这个血液上。如果通过进一步的鉴定确定血迹是嫌疑人留下的,那么嫌疑人和案发现场的联系就建立起来了,然后通过了解和分析嫌疑人在案发时的行踪等相关问题,就可以判断嫌疑人是否有作案的可能。通过检验血液,法官可以判断嫌疑人到案的原因和依据,从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形成更加客观准确的判断。
二、物证是检验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
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其证明价值不受人的思维影响,不会自己“说谎”。另一方面,言词证据则不同,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是虚假的。我们可以根据已经核实的物证和与案件事实建立的关联性、指向性的项目来认定言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在现场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而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没有去过现场,其供述与指纹证明犯罪嫌疑人去过现场的内容明显不一致,就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供述通过物证证明的内容是虚假的。基于其证明内容的客观性和对言词证据的检验,物证还具有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真实情况和证人如实作证的重要功能。在刑事审判中,审判法官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证人的话是否属实,是一种必要的、经常使用的鉴定方法。
三。物证是刑事审判中认定或者查明案件事实的可靠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物证具有很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它通常比言词证据更客观、更有说服力,对认定事实起着重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阶段,不可能回到侦查的过程。如果能够借助相关物证进行分析判断,就可以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是否属实,证人证言是否有偏差,从而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可以说,如果一个案件没有物证,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毫无疑问地确定下来。因为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最终很难像物证一样排除人的合理怀疑。
四、物证确认的案件事实比其他证据更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这是物证的稳定性形成的。物证本身一般不容易改变,除非被玷污或严重损坏。一旦以其外观、结构、性能证明了案件事实,就不会再改变。这是口头证据、专家意见、电子证据无法比拟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所确认的情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比如证人改变证言、重新鉴定中出现新的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修改等。当然,也可能出现因认知缺陷而影响其证明功能的物证结构、性能等问题,比如指纹、血液鉴定的变化,但那不是物证本身的变化。
可见,物证比言词证据有效得多。物证的证明能力体现在很多方面。物证不仅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而且证明其他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也正是基于这些内容,法院非常重视物证。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韶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