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中国法制有什么特点?
2.将礼引入法律,礼法结合,法律以伦理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强调遵守伦理道德,维护纪律和道德。经过汉儒的改造,礼已融入诸子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原则和理论基础。其实质是“三项基本原则”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亲”“敬”的政治伦理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仪式的许多内容被直接指定为法律。
3.特权定律和等级定律。
中国封建法律公开承认法律地位的好坏不平等。善恶不同,同罪不同罚,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律特权。同时,为特权级别设置了特殊程序,以确保他们的权利不受损害。所以,封建法律的公平,实际上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都不能超越自己的合法权利。
4.法出于君,权高于法。
中国古代社会,先有强人政治,国家建立,再有法律产生。法律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之一,是作为以德治国的辅助手段而存在的。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历史几千年的发展起到了主导作用。其经济基础封闭不发达,经济发展没有自由竞争的内在动力。只是自上而下的外部推动,最终取决于执政者的重视、理解甚至兴趣。它没有民主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法律来源于君主,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所有的法规都以君主的名义颁布。诏令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来没有法律来治理君主,法律从来都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还拥有最高司法权,所有重案、要案、疑案、死刑案件都需要皇帝裁决和批准。与专制制度强化的进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到行政权的制约。在中央政府,它表现为对司法的行政干预。在地方层面,虽然唐代以后地方司法职能得到加强,但司法活动仍然受到上级行政长官的影响。省级以下,州县行政长官也主管司法,集司法行政于一身。
5.以家庭为基础的伦理法治。
中国在古代从家国进入阶级社会。因此,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以家庭为基础的整个社会。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的法律占据主导地位,调整家庭关系的家庭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庭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的权力,这与这方面的国家立法是一致的。
6.正义、国法、人情的和谐统一。
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在强调法治的时期,社会会稳定,政治会清明,秩序会安定,但在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是皇帝的臣子,是政治的工具。其实施还是要看“势”和“术”。没有势,就不可能实行法治,法治其实是一门技能。一上台就往往止步不前,甚至“礼崩乐坏”。
汉初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后期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以论证和倡导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天堂已经通过国家立法合法化了。同时,封建统治提倡原始感情的强制执行。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历代统治者都试图在立法上使家庭义务合法化。协调统一正义、国法、人情的关系。
7.重罚比人轻。
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的统治下,维护国家利益比维护私人利益更重要。此外,家庭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公权重于私权,刑权重于民权。历代主要法典是刑法典。由于刑罚重,刑法体系严密,惩罚手段残忍。对人的重刑使得人的私权不发达,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薄弱,无法形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8.讲究官管,官管法自成体系。
官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以人格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中国古代人治的本质是官治。要想发挥官员治理的作用,就要治理官员。为了用法治为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官员管理法,历班官员都有法律标准督促其尽职尽责。此外,还形成了严格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法,以保证清除官僚主义,保持必要的官僚主义。
9.没有诉讼是求,调解利益纠纷。
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为了减少诉讼,我们一方面提倡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提倡纠纷调解。由于中国古代深厚的宗法血缘关系和长期存在的地缘关系的影响,民事诉讼可以通过调解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有些调解,尤其是族内调解具有强制性,忽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造成了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淡薄。
10.法典编纂体例采用“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形式。
从法律学经典开始到清末,中国一直遵循诸法合一,不考虑民事处罚的法典化风格,这与自然经济的长期统治、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是分不开的。虽然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行政法和民法逐渐趋向于法典化,但在代表法典中,刑法仍然是主体,涵盖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部门。
11.成文法和判例法是相互作用的。
中国古代强调国家制定法律,成文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也运用判例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先例适用,秦简中的“上奏”就是先例的一种形式。此后如汉代的决事之比、宋代的判例汇编、明清的法规结合,都体现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