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历史演变是如何发展的?

关于土地流转政策演变阶段的划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基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划分;二是以改革开放为抓手。这是因为,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土地流转只是短暂出现,然后就消失了,所以被忽略了。但在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下,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分析应该是完整的,所以本文采取第一种观点。

一、“萌芽禁令”时期(1949-1977)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巩固新的人民政权,恢复岌岌可危的工农业生产,党和政府以农村土地改革为突破口,乘势而上,彻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新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65438年至0950年实施的《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承认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这说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管理政策相对宽松,农民可以自由经营或自愿转让土地,可以视为“土地流转”的萌芽期。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始,农业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在全国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人民公社制度,并演变为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运动”,“土地流转”开始受到限制。

二、“两权分离”时期(1978-2013)

在农村社会生产力被束缚了近20年后,在基本生存需求的刺激下,一场自发的寻找出路的改革在安徽小岗村破壳而出,进而在农村逐步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到户”。改革开放初期,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下,农地所有权与承包使用权分离,拥有农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自产自销”,“多劳多得”。显然,正在努力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和农民,此时并不具备启动农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80年代中后期,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允许农民将自己未开垦的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民。目的是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激发农村生产的活力,满足工业快速增长对食品和原材料的需求。

三。“三权分立”时期(2014之后)

新时期农业农村面临新形势,相应提出新要求,其中核心是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规模化现代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土地制度”的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上。与此同时,虽然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进步,农业产量连年增加,农业科技水平逐年提高,但仍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如何在世界市场下保持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如何在商品市场的冲击下保持农产品的议价能力,如何在大规模的城乡建设下保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全面深化“三农”领域改革有了新的空间。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是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大幅度提高农地流转经营的规模和水平,以解决农业发展问题,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保护农民获得土地收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