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定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相辅相成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体严格合法性原则。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现阶段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商业协调关系,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
2.内容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3.特征
商法通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法律反映。现代商法有四个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有许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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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有争议的。但是,在法国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国外和国内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在国外,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主要是与商法的关系。在中国,商法和经济法的矛盾并不十分突出。因为西方国家有比较完备的商业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早就商业化了。
即使在有民法典的国家,民商法之间的矛盾也因为民法的商业化而被削弱。经济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应当突破旧的法律部门的分野,将从古典商法规范中衍生出来的原则重新组合成一个新的整体。这样,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更加突出了。
扩展数据:
经济法的特征:
第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始终着眼于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建立和有序进行,从而形成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第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与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经济法在调整社会整体与个人的关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导理念。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还是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它们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发达商品经济的法律。
只有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部分,经济法才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所以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律。
经济法总是调整经济关系,其目的是使社会整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甚至在这个调整过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受到损失。
五、经济法是一种综合性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会对横向经济关系产生明显影响;采取的措施具有惩罚性、补偿性、鼓励性、禁止性和限制性,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特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商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