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简易居民楼、危房可拆除重建,可适当增加居住面积。
《意见》主要针对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加固价值或加固方法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的危房等简易住宅。
《意见》的改造工作将坚持先行先试的原则,试点项目由各区政府选择实施,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在实施主体的确定、居民重建意愿的调查、重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制定、重建协议的内容等方面,应当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其中,改造意向、改造设计、实施方案咨询需经不少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造协议内容需经不少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广。
危房改造时,居民可自愿选择搬回原址或迁出。居民自愿选择回迁原址的,回迁房产权按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居民自愿选择迁出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房申请退租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买* * *产权房,也可以租公租房。
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内自建房、具有北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京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租住公租房或购买* * *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对于重建的资源来源,《意见》表示,将采取“费用* * *负担”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重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投资、居民投资、出售公有住房、出租出售经营性配套设施等多种方式解决。
具体而言,政府补贴主要针对纳入旧住宅区综合改造范围的改造项目,按照旧住宅区综合改造财政支持政策和基础设施改造补贴政策执行。
《意见》还明确了居民投资的范围。租住公房且有意愿取得改造后产权的居民,应承担部分房屋改造费用。其中,原面积不足部分,负担的费用不高于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贴外的综合重建费用;改造后新增面积按不低于综合改造成本,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承担。
因经济困难买不起的居民,可以继续租住改建后的房屋。原住房面积,继续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改造后新增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贴外,应承担原住房面积综合改造费用不足部分。改造后新增住房面积成本不低于综合改造成本,也是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的意见》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旧住宅区综合改造,推进危旧房有序重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区房管部门鉴定的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简易住宅,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的无加固价值或加固方法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的危险旧建筑。进行翻新、改建或者适当扩建(以下简称改建),消除居住风险和安全隐患,改善公共服务。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重点区域等不能在原址重建的危旧建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单位(含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危房改造政策另行制定。
二、工作原理
危房改造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遵循区域总量平衡、不增加户数的基本原则,以消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促进城市有机更新、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试点先行,区政府选择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三、试点内容
(一)组织实施
1.确定主题。合理确定重建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其中:对于单个产权单位的改造项目,可以由产权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有群众工作经验、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对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的改造项目,区政府应当组织多方产权单位就实施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根据协议确定实施主体。
对产权单位不清的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按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2.求指教。区政府组织实施者进行意向摸底调查,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建实施方案,并征求责任规划者和房屋居民的意见。实施方案包括范围、内容、融资方式、安置方式、居民参与决策程序、项目周期、物业管理和收费等。
3.批准程序。重建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由相应的区级行政部门办理。区政府可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重建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前置条件,缩短审批时间。
(2)规划土地政策
1.土地供应方式。改建项目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办理建设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额收回,以重新划拨方式供应给项目实施主体,并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建设规模。根据《街区控制条例》土地资源集约利用规定,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空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充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其中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新增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原则上与现状相比,户数不增加。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安置后,因搬迁或货币补偿剩余的完整房源由区政府回购,可作为公租房或定向安置房使用。
3.建筑设计。重建项目不得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建筑等非成套住宅可根据成套住宅设计,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生间面积,重点解决提高建筑使用功能问题。
4.图纸审批标准。地基与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原则上按照现行住宅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其他涉及建筑功能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强制性标准不予审查。实施者应与居民确认相关内容,并做好与审图机构的联系。
(3)资本政策
1.成本* * *。重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投资、居民投资、出售公有住房、出租出售经营性配套设施等多种方式解决。
2.政府补贴。改造项目纳入旧住宅区综合改造范围,财政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市区旧住宅区综合改造财政补助政策的函》(京财经[2065 438+09]204号)执行。城六区和通州区财政不高于65438+市级补贴单价的0.2倍,郊区财政不高于市级补贴单价。
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周转房对接居民,并在居民周转期间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
3.管网改造补贴。改造工程涉及的基础设施改造是根据《加快老旧小区自备井更换和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方案》(京政办[2017]31号)和《北京市老旧小区配网改造工作方案》(2018-2022)(京发改[20122)
4.居民缴费。居民应分摊装修工程的部分装修费用,包括:
(1)已租住公房并愿意取得重建房屋产权的居民,应承担部分房屋重建费用。其中,原面积不足部分,负担的费用不高于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贴外的综合重建费用;改造后新增面积按不低于综合改造成本,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承担。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因经济困难买不起的居民,可以继续租住改建后的房屋。原住房面积,继续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改建后新增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2)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贴外,原住房面积综合改造费用不足部分应自行承担。改造后新增住房面积成本应不低于综合改造成本,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5.产权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单位要切实履行产权人的责任,售房收取的资金要用于重建项目。
(D)财产登记和财产管理
1.项目重建完成后,实施者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套房屋,包括新建建筑面积,统一登记为“按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其中,原住房已改建为商品房、已购公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进行注释。商品房上市转让时,不需要缴纳地价款,应当缴纳新增面积。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政府投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首次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当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部门。
2.物业管理。装修项目应在装修方案中明确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装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单体建筑可以以幢为单位建立物业管理服务。
(五)与申请退租和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
1.申请退租。纳入当地重建项目,居民可选择搬回原址或迁出。其中,拆迁户是指我市直管公房的申请型退租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租住公租房,也可以购买* * *产权房。
居住在正规平房的居民参与改造工程的,住户参与工程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2.住房保障。长期在项目范围内自建房居住,具有本市户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租住公租房或购买* * *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第四,工作流程
(一)区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试点项目,明确实施主体,制定本辖区危旧建筑改造计划,报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联席委员会办公室,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年度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计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项目所在区政府、街道(乡镇)组织摸底调查,征询居民意向,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询问区域规划,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重建项目方案。
(三)按照居民参与程序对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实施者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实施者根据各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并报旧社区综合整治协会办公室。
(四)公示规划设计方案、改建实施方案,征求居民意见后,修改后的方案应当根据居民意见再次公布。
协商改造意向和方案,须经不少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同意,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五)实施主体与居民签订重建协议,重建项目范围内不少于90%的居民同意签订重建协议,协议方可生效,协议生效后,居民将开始搬迁。如果达不到合同比例,改造项目自动终止。
(6)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优化简化审批程序,按本区重建项目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工、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必要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1)夯实数据基础。各区政府要对本区无加固价值的简易建筑和危旧建筑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分析房屋现状,结合现有的法规条件和风貌保护要求,选择试点建筑或区域。
(2)明确具体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业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加强公众参与。规划设计和重建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充分利用公共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居民参与度,依法通过* * *治理和自治机制解决重建中的问题。
(4)严格资金管理。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区级统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五)强化法治保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依法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确保绝大多数居民意愿能够实现,确保安全。
(6)创新工作方法。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优先从危房最大、群众最迫切的楼房开始试点工作,不搞盆景项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