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大赦

有一次大赦。详情如下:

原标题:中国计划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赦免四类犯人。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崔清新、宸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赦免部分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 1前正在服刑,刑满释放后未造成现实社会危险的四类罪犯予以特赦。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关于草案的说明中说,大赦是国家依法免除或者减轻对特定罪犯的刑罚的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已给予7次赦免。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给予特赦,总统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赦免部分服刑人员,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大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从党和国家的角度,可以展现我们党对治理和制度的自信,树立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关爱犯人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民众的爱国热情,发挥大赦的鼓舞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世石在草案中介绍了四类需要赦免的罪犯:一是在中国参加过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罪犯。对这类罪犯给予特赦,目的是为了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这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对外战争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罪犯,犯有数罪并罚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人员,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了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的宗旨。草案规定,对上述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涉恐涉黑团伙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不予赦免。三是年满75周岁,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赦免此类人员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际公认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现了对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犯罪分子,犯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除外。对这类罪犯实行特赦,体现了刑法以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可以达到刑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恐怖活动、贩毒等犯罪分子不给予特赦。

李世石表示,为了避免出现“定罪后赦免”的情况,草案将赦免对象确定为2015 1之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自执行之日起,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后,予以释放。

李世石介绍,决定草案的起草在总体思路上注意了三点:一是严格范围。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主题,主要将在中国参加过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战争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同时,将年满75周岁、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以及因轻微犯罪被判处轻刑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纳入特赦范围,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第二种是审慎和安全。突出特赦对象的不可比身份,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确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不予赦免。三是依法进行。特赦是政治的、法律的,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做出、颁布和执行决定。

李世石在介绍草案起草过程时说,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就赦免部分囚犯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查阅了建国以来已经赦免的有关材料和文件,比较了一些国家在赦免方面的规定和做法,研究了部分拟赦免罪犯的档案,召开了由法律专家和从事监狱管理的同志参加的论证会,形成了《关于赦免部分罪犯的意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