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几次改革?

你好。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改(1949.9 ~ 1953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的全面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继续、扩大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同样的纲领,规定“在已经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组织。清剿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分配土地,就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中国土地改革如火如荼。到1953年春,除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的贫农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斤粮租,实现了世世代代“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史文献中可以看出,“农民在土地分配后是作为小私有者存在的...";农民的私有土地可以买卖和租赁,但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当时的县人民政府一般向农民颁发土地和房产的权属证书,在这个基本统一的国家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的土地和房产“是自己家庭的私有财产,完全有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和出租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的深远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与1952年的1949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均增长13.14%。棉花总产量从44.4万吨增加到654.38+0.304万吨,年均增长436.5438+05%;石油从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均增长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改革(1953 ~ 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天的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55到1957的夏季至日的高级社会阶段。互助小组包括临时互助小组和常年互助小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民通过人工互改、人工转为畜工、种植作物、平行种植、合伙经营等方式,互相帮助,解决生产困难或增加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最重要的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合作社统一使用,允许成员保留小块土地供自己使用。年底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与分红。因此,初级合作社有时被称为土地合作社。高级合作社是在初级合作社基础上建立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牲畜和大型农具以固定价格(股份)进入合作社,集体所有,统一管理。但是,农业合作社仍然被允许将总耕地的5%留给农民,以分散的方式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收公粮,也不交集体留用。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售、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私有土地转化为社区(高级合作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制度下集体所有制、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 ~ 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制。其做法是:凡原属于农业合作社的土地、社员的自留地、墓地、宅基地以及耕畜、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无偿归第三级人民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是,应该指出,公社制度在二十五年的运行过程中,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两调三收”(1959.2)的错误,到要求“各地正在实行人民公社化”接着,《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六十条)(1962.9)修订草案出台,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关系,也就走了人民公社第六十条最终将土地、劳动力、牲畜、农具“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了以生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社区化农村经济经营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和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 ~今天)。改革3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扩大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权长期稳定、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 ~ 2008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继续通过立法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制度;二是探索推进征地制度和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30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走的是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道路,走的是“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置权”的路子,至今形成了比较完整、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在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合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滩涂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经营权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