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萧山新房建好后,老房子该怎么处理?
(2)坚持规划先行、合理有序建设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要严格实施分类推进,住房风险高、家庭住房特别困难的农户优先。因地制宜,采取拆除原有建筑、异地搬迁、修缮加固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快危房户、地质灾害隐患农户等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困难户和老旧房屋改善性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坚决制止新的“两违”现象的发生。
(3)坚持严格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新建住房户必须先拆除旧房,及时注销旧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农民建设公寓式住宅,实现节约集约用地,降低农民住房成本。危旧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大力开展宅基地复垦,确保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有结余,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
⑷坚持科学发展、改造和保护有机结合的原则。危旧房改造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着眼于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绿化美化力度,优化生产生活环境,着力建设生态家园。要重视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民居的保护,保护和发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保护当地的旅游资源,努力实现改造和保护的“双赢”。
二、政策措施
1.加大危房改造补助力度。对批准列入今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危房户和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的困难户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经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由县财政按照新建每户6000元、改扩建和修缮每户2000元的标准拨付到各乡镇。各镇村根据改造户的实际经济状况给予补助,实行统一控制,专款专用,落实到户。危房改造自筹资金应不低于政府补助资金。已享受农民下山和项目拆迁政策的农民不再享受补贴。
2.鼓励农民异地买(建)房。积极引导农民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在集镇、中心村买(建)房,逐步向县城、集镇、中心村聚集。经批准列入今年危旧房改造计划,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在集镇、中心村买(建)房的,旧房拆迁后,符合下山转移政策的农民可享受下山转移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下山转移政策的可享受危旧房改造政策并给予优惠政策。
3.加快编制保留村庄建设规划。规划中要认真执行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坚持科学民主规划。要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按规定程序对不切实际的村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建设部门要认真研究、设计和推广几个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免费提供给农村危房改造中新建的住户。
4.鼓励村委会和农民积极参与旧村改造。纳入旧村改造计划的村庄享受旧村改造政策,具体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5.加强项目资金整合。积极整合“千村示范、千村改造”、“万名农民饮水”、“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移民危房改造”等各类资源,加强惠民工程与危房改造项目对接,专项资金向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倾斜。
6.全面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国土、建设部门要简化农村危房改造、危房拆除和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实行“代办制”和“联合一站式”审批。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利用村内零星园地、宅基地的,要及时进行规划调整,尽快报批。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农村住房,由农民自愿申请后,国土、建设部门简化手续,及时办理。依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收费的监管,严格规范管理。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积极支持危房改造,并按规划和改造要求及时迁移管线。交通、水利、林业、公安、残联、拆迁办等部门要提出具体意见、措施和办法,对危旧房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危房改造项目涉及的县政府辖区内的收费予以减免或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制作成本。所有收费标准须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7.加强金融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危房改造,适当放宽农村危房改造小额贷款条件,给予优惠政策和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等各类信贷业务,为农村危房改造、农民异地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
第三,组织领导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覆盖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组织、协调和实施,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立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县政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办、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农办、国土、建设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同时,建立县领导联系改造村制度。各单位要把农村危房改造作为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工作安排、财政拨款、干部配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所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站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指导和服务。
2.明确责任。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县农办负责牵头农村危房改造,协调村庄改造和危房改造的配合及各种材料的汇总;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服务,整合行政许可职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和旧村改造牵头考核;县建设局负责危旧房改造的业务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牵头评估;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危旧房改造相关资金;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户籍管理;县扶贫办负责协调农民异地转移与危房改造的衔接;县林业局负责林地占用的审批;县统计局负责农村危房投资统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3.完善机制。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严格监管。县委、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乡镇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对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委、政府将给予表彰;对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