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靠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

法律分析:

随迁子女符合《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落实本市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中的四个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关于儿童避难所

(一)本市被动员分配到外省市的原因(以下简称“支、知青”),现户口已回上海定居,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上海定居:

1.本市知青本人无子女,户口回沪前合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居住,未满25周岁,未婚、无子女,在外省市无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

2.本市知青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重度肢体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长期随父母生活,在外省市未婚、无子女、无业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知青无子女回沪定居的,可照顾一个未婚、无子女、在外省市无业、在本市有长期实际生活基础的亲生子女,或符合上述规定且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25周岁的孙子女,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落户。

被收容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委托本市常住居民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人口(本市户籍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的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者父亲(母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

2.因死亡、判刑等原因取消本市常住户口,随外省市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自出生起一直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外地)祖父母死亡或者不同意落户的,可以在本人、亲属或者愿意接受其落户本市的人的合法住所落户。

(4)随父(母)迁入上海定居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有抚养权满五年,继父(母)在上海居住满五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市支、知青及其子女与本市常住居民(在本市登记满5年)结婚登记满5年的,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在本市登记满7年)结婚登记满7年的,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结婚后,一方在本市死亡,与一方在本市生育的子女已在本市登记,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居住基数在本市和外省市无子女的;或者其他省市有孩子,但都是成年人,其本市户籍的孩子还没成年。可参照“沪府〔2009〕70号”第(一)项规定在子女户籍所在地落户。

第三,关于老年人避难

在本市工作的职工、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达到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回上海定居: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籍人员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可以在所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同时或先后落户;

2 .无子女的,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合法住所落户;

3.在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服刑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者其亲属合法居住在本市的所在地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来人口,夫妻一方在外省市结婚登记已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在所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同时或先后落户;

2.无子女,夫妻一方为本市知青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或者本人、亲属在本市合法住所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本市自有合法住所落户。外省市配偶可随迁,或本市知青回上海定居后申请;

3.本市知青已经死亡,其配偶在外省市未再婚的,可以在子女户籍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户口人员死亡,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在其子女户口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为单身老年人,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定居,或其亲属在本市合法居住。

第四,其他

(1)“被动员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曾经具有本市户籍,后通过本市动员分配到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知青。

这些人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自己在办理本市户籍过程中,曾被调动分配到外省市工作,但如果其子女曾作为支委、支部、知青子女回上海,则可视为“被调动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具有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部委驻上海办事机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失业人员”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从未在户籍所在地就业,或者与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五年的情形。

(4)“法定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证明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避难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在办理落户手续前,应当征得本市避难地的同意。申请人有一个以上避难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定居。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户口无法结清。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确认,可在本市申请人及其亲属的合法住所落户。

(六)符合本市避难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定居时,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但“1。儿童避难所(4)”中的规定。

(七)夫妻投靠政策的规定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人不得避难。

(八)本市避难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不得因投靠落户而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在执行本规定中,一旦发现在报账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市公安机关将根据《公安部关于被注销户口人员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原迁出地进行诈骗和非法定居的人员注销户口,退回原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参与欺诈、使用虚假材料申报账户的,将按照本市信用体系的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信用登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