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速记

法制史73考点集合

一、封建法制思想

道德支配刑罚——礼法结合——明朝惩治刑罚(朱: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

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基础。)

二、结婚在西周

原则:一夫一妻,未婚同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收礼、问名、纳吉布、收礼、邀客、迎亲。

三。西周时期的离婚

七宗罪-不顺从父母,无子女,淫荡,嫉妒,疾病,多嘴多舌和偷窃

三不去——嫁不回,三年丧,前贫后富。

四、西周的继承——长子继承制;财产由儿子们平均分配。

五刑之役——莫、莫、莫、贡、大弼(死刑的总称)。体罚是主要方法。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押

质量——奴隶,牛和马,更长的契约;特工-武器,稀有的东西,短暂的事迹。正式生产,“质量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符别

付-债务的标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都写在契约上;不要——写在信的中间,一分为二,两边各持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监狱(刑事案件),诉讼(民事案件)。2、三刺(大臣、官员、百姓)。3、五听(字、色、气、耳、眼)。

九。审判人员

1,西周:大寺口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首领,审理全国性的案件。3.北齐:大理寺;

十、五关——西周法官的职责

唯官是从,畏权屈法;只有相反,报私怨,枉法;但在内部,对亲属任人唯亲,徇私枉法;

唯货,贪赃枉法;只来,请私,屈法。

凡犯有这五行入境罪的,都是犯了他们的罪。

XI。法律经典

魏国李悝撰写了封建法典的第一部分《法典》,其中公布了小偷在监狱中抓杂工具(网)和六条法律。

其中就有。法为通称,淫市(禁)玩金,六禁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报朝廷(贼杀贼盗,百姓必报),

非公诉(不起诉不受理,强制起诉不处罚)。

十三、秦的罪名

财产:盗窃,盗窃分为共同盗窃和集团盗窃。

人:贼杀,贼伤,贼打,贼杀。

十四、秦司法官员玩忽职守罪

1,不直看你懂什么:2,罪该由重及轻,罪该由轻及重。

3、竖狱:谈罪而故意不管罪的时候。

4.罚失:因过失导致量刑不当。

16.徒刑:程,鬼薪,白魅,官宦妾,司寇,侯。

17.汉法儒学

1,请:汉高祖(大夫有罪宽容,请问他),东汉普遍特权。

2、体恤处分: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怀孕未乳,老师,侏儒)。

3、吻首藏:汉,卑微年轻的藏族长辈不负刑事责任;尊老爱幼,包庇低人一等,有条件负刑事责任。

十八、韩

1,春秋被判入狱。董仲舒;儒家思想;根据犯罪者的动机和情况来判断罪行

2、汉,秋冬执行。“天人感应;秋审的由来

十九。曹魏定律

共18篇;将“法律”改为“刑罚之名”,放在法律的开头;“八议”正式入法(从西周开始,亲戚、朋友、圣贤、能力、功德、珍贵、勤俭、待客)。

二十、《北齐法》

承袭先有后有的北齐律,刑名律二合一,名案律只出现。这时的法律是正规的,共12条,唐宋不改,北齐创设10条重罪,隋法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时期的法律形式

第节:补充,法律和法令的适应化

葛:=秩序,补充法,刑法,不同于隋唐。

比较:比较/类比

类型:公文程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代码(1)

1,入法八辩:曹魏

2.官员:北魏南陈

3、十大重罪: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除宫刑:西魏与南陈。

5、准五服罪:血缘关系密切,尊卑从轻,从轻处罚;谦让冒犯,重罚。

6.死刑的重复:太宗和北魏太宗将三重复改为五重复。

24、隋

1,十恶:叛逆,反叛,不敬,不道德,恶逆,不孝,不和,不义,内乱。

2.封建五刑:掴、棒、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为唐律所继承但略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唐代第一部法典《五德法》以《隋黄恺法》为基础,共12篇500条。

2.贞观之法基本确定了唐律的内容和体例,增加了一条劳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等等。

二十六、《永徽律疏》

孙昌无极和李记;《永惠法》和《律书》在元代之后被称为唐代的《律书》。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水平、风格和特色;中华法系代表代码;最全、最早、社会影响最大的。

27,

北齐十大重罪:谋反、叛乱、投降、恶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造反,造反,不道德,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凡犯十恶不适用八条意见,总被原谅——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六杀:(1)杀人:预谋杀人;所以,杀人:虽然事先没有预谋,但在急需杀人的时候有杀人的念头;打架杀人:打架时出于愤怒杀人;

唐律二十九六杀:(2)误杀:因各种原因杀人目标错位;误杀:“眼不见为净,心不烦”,出于误杀;玩命:“玩命”导致杀生。

三十、《唐律》六条赃物

1,收钱枉法2,收钱不枉法

3.在监狱里。4.强盗

5、偷6、坐赃

三十一、唐律处罚的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较轻,私罪较重。

2.自首:区分自首和改过自新,不适用重罪,免除刑罚,但退还赃物,不完全免除虚假。

3.类比:减轻处罚,减轻重量,加重处罚。

4、外国人(国籍属于同一人,国籍不同)

三十二、宋立法:

刑法制度:宋太祖,历史上第一本,出版发行,法规编辑。

编:始于太祖,仁宗以前,法并行,宗申以后,法为法所取代。宗申成立了一个“编辑室”。

33.宋代婚姻:

五衣之内禁婚,郡县及其下属与人之间禁婚;允许离婚和再婚。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妻已死,从其妻;夫妻两个都死了,他们的生命受到尊重。四分之三的未婚女性会给继子留一个。如果有一个嫁了人的女儿,女儿,儿子,政府官员,继承人。

三十五、宋买卖合同

从不出售-一般销售。

活卖——有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于买卖。

赊销-商业信用/预付款方式,收费价格。

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得到政府认可——并且是合法有效的。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出租,租赁或借用:房子。

代理和雇佣:人,动物,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款合同

借:借。

贷款:消费贷款

负债:无息贷款。

提款:带息消费贷款。

三十八、宋刑:

折杆法:杆在流动时只能折叠,会折成臀脊杆;叛乱和强盗不适用。

匹配服务:流放匹配;拼接;酷刑的复活;太祖偶尔用,仁宗经常用。

凌迟:从西辽开始,死刑在南宋的《清袁迢法律学纲》中被合法判处,清朝现行刑法被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徒刑》。

保辜:限定时间内致人死亡的,以杀人罪定罪;在限度外死亡或者在限度内与他人共同死亡的,以伤害罪定罪。

四十、宋:

分歧-罪犯否认供认

另一项调查——由另一名法官或另一个司法机关进行重审。

不公正的收集-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工作。

四十一元

第四类:蒙古族、色目人、汉族、南方。

蒙汉不同法:以元宗室和蒙古人为例:汉人和南方人诉刑部,同罪不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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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朱元璋;七篇文章。)

2.《明大钊》(《尚书?大禹;加剧;法外惩罚;重在治官;空前的受欢迎程度)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代码)

4、《清惠殿》(康、雍、甘、贾、广)

5、《大清律例》是一部杰作。

四十三、例——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单独的刑事条例,并入《大清条例》。

2、例子——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独法规。

3.例子-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的敕令/建议。

4.制定法规——制定法规,整理汇编成册的案例和单行条例。统称条例+单独的行政法规。

四十四、明

1,制造汉奸罪。

2、充军刑,分我终身充军、子女永远充军两种。

3、刑从新较重(与唐律相比):重——贼与钱;点亮它-仪式和习俗教育。

四十五、联合听证制度(唐)

三大法官:司法、建议、廉政部侍郎、大理寺大臣——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体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厦门四品以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法官、刑部尚书、监察御史——地方不便向中央移交的案件

四十六、联合听证制度(明)

三庭联合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由司法三庭刑事部、大理寺、都察院联合审理。

九帝合审(轮审)——皇帝移交的案件或已宣判但犯人仍不服口供的案件。

沈超——第一个被判重刑的弗罗斯特,来自清朝的秋审。

大审判-李健,5年。

四十七、联合听证制度(清)

秋季审判-死刑复核制度

庭审-重案和首都附近绞杀砍头案重审,结果是真实的,延期的,遗憾的,保留的。

热点审判-重审首都鞭刑案。

四十八、清末:

1,《大清现行刑法》:过渡、刑法、分裂、废除死亡年、增加国际关系阻挠

2.《大清新刑法》: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法定刑+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法草案》:

1911%,未颁布;中学体育,西学;通则、债、物权(松冈义)、亲属、继承(法馆、礼学修订)。

商业立法:大清诏书,大清商法草案,大清商法修订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制度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司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审判和检查办公室;开放和回避;法官和检察官的考试和任命制度;

五十一,

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关税、虎门条约、控诉主义;

旁听庭审:外国人是原告,所在国领事官员也有旁听庭审的权利。如果他们认为审判或判决有问题,他们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五十二、混合法庭

英、美、法、租界都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所有外国人都必须有领事官员陪同。

联合听证;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任何诉讼,国内的领事裁判或陪审团,以及中国人在租界内的诉讼,也都由外国领事观察和裁判。

五十三、《十二铜表法》

由参议院制定;诸法并而私法主导,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来源。

54.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资料来源:罗马议会颁布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地方法官的通知和罗马法学家的解释。

五十五、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

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体系,相辅相成,查士丁尼是统一的。

56.国家法律全集: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律总论(法律阶梯)、查士丁尼理论集(法律集)和查士丁尼新法最为发达。

57.罗马法的起源

(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参议院的决议(4)行政长官的通告(5)诏令(6)法学家的回答和著述。

58.属人法

1,自然人:人格=自由+公民权+家庭权,人格还原等。

2.法律人士:没有明确的概念,只是一个初步的体系。

3.婚姻和家庭:一夫一妻制家长制;有夫权的婚姻和无夫权的婚姻。

五十九、物理定律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产权+继承+债务;“广义继承”→“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所大学,两所学校,三种意义,四种影响)

61.英国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的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的特点)。

2.衡平法:遵循先例,在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优先。

3.成文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六十二,英国

1,陪审团制度:出生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法官可以撤销。

2.对抗系统

3.律师: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

六十三、美国宪法1787

前言+7篇;序言不是宪法的一部分,审判不能引用;分权原则、制衡原则、有限政府原则;宪法前第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64.美国法律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资产阶级宪法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缓刑制度、教育与人道主义。

4.最早的反垄断法规。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

1,判例法占优势

2.日耳曼法是历史渊源。

3.“法官制定法律”

4.归纳法是主要的推理方法。

5、没有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国的“六法”体系:

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

六十七、封建德国法律:

法律来源的分散化和多样化;

撒克逊法典

刑法-卡罗莱纳州法典

68.《人权宣言》;

1,人权人才,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权和分权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9.法国宪法:

1,1791的宪法:第一部分,君主立宪制,三权分立。

2.1875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国,参事室,三大组织法。

3.战后宪法:1946宪法和1958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

个人的最大自由和法律的最小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四项原则: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民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七十一、1896德国民法典:

从自由到垄断资本的过渡期(限制绝对所有权,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谨,概念科学,语言精准。

七十二、日本:

1,1889《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权力分立;内阁责任制;放弃战争权,只保留自卫。

七十三、大陆法系的特点:

成文法;编纂;演绎推理;法官的权威主义;区分公法(宪法、行动、惩罚和诉讼)和私法(民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