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最早制定了商标法?

你好,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法国在1803年制定的《工厂、工厂和作坊法》。商标依附于商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商品标志逐渐出现,以适应商业的需要。在西方,商标起源于西班牙;北周时期(公元556-580年),工匠们在自己制作的陶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随着历史的发展,商标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形式也越来越齐全。然而,伪造和复制商标的情况日益增加,因为商品制造商在商品上印刷标记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合法使用者无法阻止他人复制。因此,在19世纪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证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他人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应有利益,维护其经济利益和秩序,有必要制定法律,从法律上保护生产者或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作出的特殊标记,保证商标由国家规定只允许商标标记人使用,其他人不得假冒。对此,起初只是立法机关通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制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后来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工厂、工厂和作坊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该法共16条,其中第16条将假冒商标行为界定为未经许可伪造文件罪。但这部法律并不是一部专门的商标法律,也不是一部在全法国统一实施的商标法。世界上最早的国家统一商标法也是在法国产生的,这就是法国在1857年制定的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原则的标记和商标制作法。这部法律的渊源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803、1809两部《商标注册法》。107后,即1964,该法被大幅修改,并以《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和服务商标法》为名颁布实施。后来又在1965和1975两次修改,但基本内容没变。继法国之后,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分别在1862、1870、1874和1875颁布了自己的商标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7个国家颁布了《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是依法受保护的工业产权,不允许他人侵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相应地,保护商标的国际组织应运而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0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分为总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审定、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商标使用的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共73个附则,自2014年3月1983日起施行。1963 4月10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终止;其他商标管理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同时无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