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血亲复仇
作者万羽曾在《旧唐传》卷138中记载了一个故事。时任崔州刺史的张,从军戍边多年。他被指控在军队中腐败,王洋,审查员,赶到军队调查他。在路上被劫持并胁迫扮演赵的罪行。回去后,说张捏造罪名,密谋杀害他。张氏兄弟在躲藏多年后杀死了。百姓可怜张氏兄弟的孝顺刚毅,都认为应该被原谅。张九龄也试图救他们。裴耀庆和李坚持认为:“国家法律不能纵容个人仇杀。”于是皇帝对张九龄等人说:“虽然复仇是礼仪所允许的,但是杀人也是规定的。孝子之情,不顾性命,国家尽力,焉能容忍!杀戮是复仇的野心,宽恕是法治。但是,路是友好的,所以必须宣布。”两人都被斩首。士人百姓议论纷纷,大多同情他们为父报仇。但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长期执行,用法律维护正义,制止杀戮。如果每个人都强调为父报仇的正义,那么互相残杀是没有止境的。即便如此,士人和百姓还是可怜他们,给他们写了讣告,贴在路边。张氏兄弟合葬在北邙,我怕杨家要灭了。同时还修建了几个疑似坟墓。血亲复仇是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对人类的社会活动乃至今天的人文道德都有很大的影响。进入农耕文明后,血亲复仇习惯法的影响并没有减弱。《春秋》中记载,如果有血海深仇,个人可以通过事先告诉官方来进行报复。《礼记》也说“父仇不共戴天”。进入战国后,法家占据统治地位,法律开始严格限制血亲复仇,从商鞅禁止私斗,到汉景帝根据普通杀人案件私刑复仇。汉朝虽然只尊儒术,但国家管理的本质是法外儒术。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转折点。总的来说,唐律比历代律宽松,但对血亲复仇仍有严格限制。在武则天时代,有一个经典案例,有人为父报仇,杀死了一个仇人。陈子昂法官认为,杀死犯法的人必须被处死,而且孝顺父母的行为必须受到表扬。最后的结果是先执行再表彰。这一判决也作为标准案例执行了多年。几十年后,柳宗元不服陈子昂的判决,写下了著名的《复仇的反驳》,主旨是:如果父亲被国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处死,复仇就是与法律和社会为敌,失去道德合法性。这其实是公羊家的观点,《公羊传》记载:“父不罚,子可报仇;父受罚,子报仇,推刃之道也。“元朝以后,很多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也被带到了中原。法律公开允许血亲复仇。《大明法》、《大清法》也是与元朝一脉相传的。如果父亲和祖父被杀,儿孙当场自相残杀,则无罪释放。不仅中国的法律受此困扰,西方的法律也受此困扰。于是他们牺牲了自然法,由人组成的陪审团决定道德和法律问题。其核心目的在于复仇杀手是否危害社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值得借鉴。1984,退伍军人的儿子被其空手道教练绑架,期间遭到性侵。父亲非常生气。他强压怒火,当着记者的镜头射杀了空手道教练。这件事引起了轰动,但最终的判决出人意料,只有5年缓刑和300小时社区服务。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愤怒的父亲为了正义而犯下的罪行,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他在监狱服刑不会有任何意义。血亲复仇不断改变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法理,其实质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当公权力无法有效解决正义问题时,私权力能否自行解决?如果不让私力解决,受害方子女有什么正当途径可以解决?血亲复仇,曾经是人类的行为准则,与现代法律思想格格不入。但血亲复仇引发的法律和道德冲突,在历史上依然层出不穷,在今天仍有许多值得借鉴和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