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实践中,法院一般在五日内传唤被告到庭签收原告的诉讼材料。如有上述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具体案件,法官在送达诉讼材料时会征询被告的调解意见。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双方愿意,就各自提出调解方案,由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法院将在开庭后择日宣判。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只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就会根据双方意愿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惩戒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是否通过法院调解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调解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的私下协议。
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和进展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没有主审法官。和解协议是双方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一、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内容:
1.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中所说的自愿有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整,法院不得强制;第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完全出自当事人的意愿。所谓合法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院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制度进行;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调解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调解的案件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因为调解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有效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或合作关系。
3.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法院可以在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进行调解。
二、调解协议有下列理由,法院不能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
下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1)已和解的离婚案件;(2)调解案件维护收养关系;(三)可以立即执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