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从中国法律史的角度看隋朝的灭亡

据记载,隋的《法》是唐初制定法典时直接参照的文字蓝图。因此,唐初的法律在法典体例结构、内容、条文数量、“十恶”等重要制度和刑罚制度上,完全脱胎于隋的《黄恺法》。隋朝相对完备的法律未能阻止和挽救隋朝的迅速灭亡。可以说,《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对唐代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后世封建王朝的立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也产生了深刻的警示作用。对此,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曾作过精辟的总结:“看待炀帝先轻刑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身死于淫刑,国亡于淫刑。盖法不从,法也空。”

为了总结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学者们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早在1956年,韩国磐就撰写了《论隋朝法律》,在阐明隋法进步的同时,指出“当时的法律与其实施还有很大的距离”。1982年,王天木、杨永华在《皇法的地位与教训》一文中,充分肯定了隋代皇法的历史地位,并从执法角度进一步分析了隋代法制的教训。作者指出,在开中期,隋文帝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开始背离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在晚年。他不仅带头破坏法制,而且公开主张使用法外之刑,使《开皇法》实质上成为一纸空文,损害了这部良法的进步意义。隋炀帝杨迪是一位成就卓著的暴君。他修订的《大冶法》不仅大大减轻了刑罚,还做出了删除“十恶”重罪的大胆之举。但他实际上无视大冶法,继续滥用法外之刑,导致隋朝迅速灭亡。这种有法不依,法外用刑的情况,是隋朝统治短命的重要原因。沈国锋撰写的《论隋代封建法制及其兴亡史》一文,从封建国家皇帝个人行为与国家法制、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关系角度,通过对杨迪两次立法活动和实际执行的比较,说明封建皇帝对法制的态度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历史上的皇帝杨迪迅速垮台的原因是任意破坏法律制度建立在隋朝开始就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