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历史。
商法又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事交易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商法的起源,大多数现代民商法学者普遍认为,现代商法实际上形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其最早的形成是商人习惯法,即商人法。
(一)中世纪商法
商人习惯法是商法的原始形态,但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特定的社会根源。
中世纪欧洲(约395-1500)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商品经济极其薄弱,主要表现为自给自足的手工业经济和农业社会。
165438+20世纪后期,以农业为主的欧洲进入发展时期。随着十字军东征的胜利,欧洲大量过剩商品涌向东方市场,商品经济开始迅速活跃发展。
这种东西方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展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商业贸易的繁荣。随着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增长、产业分工的深化和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个调整商人内部经济关系的自律性组织——商会。
在这一时期,几个单一的商人基于相同的经济利益成为众多阶层中的独立阶层,他们迫切需要对其利益给予法律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业交易的自由。
但实际上,中世纪的欧洲大陆还是以封建法和庙堂法为主。许多商业城市的贸易状况与封建法制的实际情况极不协调,保护商业活动的一系列条件缺乏必要的法律反映。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歧视商人。
是贸易发展和封建法制处于尖锐的矛盾斗争中,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求发展。
在商会自身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自治和管辖权,有条件地利用商业习惯制定自治规范并在商会中付诸实施,于是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施,最终形成了中世纪的商法,即商人习惯法。
(2)现代商法
现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进入16世纪后,长期孕育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相比之下,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促进了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
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抛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转变为成文法的条件。新资产阶级必须首先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种形势下,欧洲的德国和法国率先开始了各自商法的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英国等欧洲国家也制定了商法,通过国家公共干预推动了“商法国家化”的进程。
(3)现代商法
18世纪末,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如火如荼,一个个成功。封建专制社会关系被彻底粉碎,整个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促进商业活动,推动形成统一完整的商品市场,已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
19世纪初,欧洲大陆国家陆续开始大规模法典化。此后,商法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可见,商法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
1,商法是以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基础的。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掌握了一定经济基础、积累了相当物质资料的商人形成一股力量。他们要求摆脱封建领主的管辖和宗教势力的支配,用统一的社会规则来概括商品生产和交换,以保护和发展自由贸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必然使原本是自治规范的商法发展成为国家制定的统一商法。
2.商法的出现是国家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
16和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骤然扩大,地中海海上贸易遍布全球。各国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这就导致了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商业活动的专业化。
于是,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了,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商法。
可见商法只是在各国迅速法典化,只是各国重商主义政策的合法化。
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特曾指出,商法的形成实际上来源于实践,它们的系统化过程不是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推动者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