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法律解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专项规划设计。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中,旧城所有历史分区的历史环境保护、旧城改造和新建筑建设,始终存在着矛盾和统一的问题。因此,保护规划,强调基调的作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和保护。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