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文化基金会捐赠方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以“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培养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河南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积极寻求政府、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条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必要时协会将对积极捐赠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协会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为繁荣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五条捐赠人向本会捐赠的财产可以是资金、实物或者知识产权,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捐赠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一般捐赠:不附特定条件的捐赠人所作的捐赠,捐赠财产将由协会按照《南洋文化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特定捐赠:捐赠一定财产的捐赠人,可以提出特定的捐赠条件或者设立专项基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协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协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产的交接、保管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本会的募捐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作为受赠人,协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包括办理产权转移的合法登记手续;

(3)一定金额以上的捐赠,经双方同意,可以进行公证;

(四)协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证明;

(5)协会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六)根据情况,协会将对捐赠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7)本会将对捐赠财产进行登记。

捐款中的匿名捐款将由本会直接登记。

第九条捐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履行协议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捐赠人向协会捐赠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协会,协会将按照协会章程和捐赠协议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捐赠人与协会就捐赠事宜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捐赠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河南黄河文化基金会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