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与整合协同——内蒙古矿业整合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整合是一条以矿权为核心的封闭整合协调发展之路。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和关闭不合格小煤矿,一是实现了煤矿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整合后将彻底淘汰全自治区地方煤矿落后的开采技术,最终在当地保留500座煤矿。煤矿年生产规模达到30万吨以上,平均资源回收率提高约15%,年节约煤炭资源4000万吨,建设3000万吨以上矿井。二是明晰产权,全面实现资源有偿使用。通过资源整合,建立现代企业模式,明晰了各个煤矿的产权,也增加了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三是彻底解决了国有矿山小矿问题和上下开采遗留的安全问题。四是矿井布局日趋合理,“多、小、散”煤矿局面得到综合治理。五是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全面加强。成功的模式有:

3.3.5.1整合与关闭-鄂尔多斯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与山西、陕西、宁夏三省(区)接壤,面积8.73万平方公里。含煤面积约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70%,占全自治区煤炭储量的60%。2005年,全市生产和销售原煤654.38+0.5亿吨,居全国地级市之首,煤炭产业已成为全市支柱产业。本市原有地方煤矿532处,最终通过整合关闭300处,其中保留矿井135处,其余397处矿井整合为165处,按照符合规划、就近整合、实现规模化开采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煤矿整合各方签订的《煤炭资源整合协议》约定,由采矿权人之一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其他煤矿整合后未主张所有权利益的,保留申请扩大煤矿范围,其他煤矿申请注销原采矿许可证;在煤矿整合参与各方签订的煤矿资源整合协议中,以股份形式或在整合煤矿主张所有权利益的,应先成立新的煤炭企业,由新成立的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参与整合的煤矿一律注销现有采矿许可证。

鄂尔多斯市积极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出台相应政策,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一是市、旗(区)政府对能够积极整合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回采率要求的煤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二是将整合矿井周边和井田内不适宜新设矿业权的闲置边角资源划拨给整合煤矿,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三是对积极参与整合的矿山,政府优先支持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对符合整合条件并积极参与整合的煤矿,各有关部门及时出具相关材料,办理矿业权合并手续。五是资源整合后的矿井采取多井口生产或2007年底前未完成机械化开采改造,回采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六是对具备整合条件但拒绝整合的,回收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依法关闭。七是在开采技术选择上,优先考虑露天开采和机械化综合开采;对露天开采或机械化综合开采的煤矿,市、旗(区)政府分别给予煤矿专项补助654.38+0万元。对资本金充足、抵押担保齐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良好的煤矿,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协调解决煤矿露天开采和机械化综合开采的银行贷款问题。

鄂尔多斯市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坚持五项原则,确保整合顺利进行。一是坚持煤炭资源整合与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提高回采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煤炭资源整合,为预留适合机械化开采的井田区域,要求整合后的煤矿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实现标准化开采。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联合矿井根据资源赋存和地质条件,按照“大宜、中宜、小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井型和采矿方法。第三,坚持规模合理、高产高效的原则。整合后只保留一套有效证照,形成独立的生产体系,尽可能利用原有矿山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如确需重新建井,应严格按照设计建井,并关闭多余井口。禁止以整合方式从事多井口生产,防止“假整合”现象。第四,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各煤矿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以联合、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完成整合工作。在整合过程中,充分发挥大企业的龙头作用和技术、资金、管理优势,引导、鼓励和支持重点煤炭企业对地方小煤矿实施兼并、合资、参股、控股和收购,通过资产重组形成区域性煤炭集团,提高煤炭行业集中度和整体素质。五是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易于整合、能够实现规模化开采的煤矿,以及煤炭延伸加工转型好、有潜力的企业给予支持和倾斜政策。

3.3.5.2先封闭后整合——乌海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除鄂尔多斯外的所有盟(市)都采用这种一体化模式。各盟(市)先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再由当地政府对煤矿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处理关闭中产生的各种矛盾,明确矿业权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治区备案意见办理采矿权。例如,乌海市有100多个原始矿井。只关闭了23个矿井,将关闭的煤炭资源重新规划为10多个矿区,引进有实力的企业设置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