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总督和北宋太守谁的官职更高,权力更大?依据是什么?

要想了解我们这个时代在唐朝的势力,首先要了解唐朝的行政区划。到了唐代,在郡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道一级的行政单位,每个道下又有郡县。每次,我们通常占据一个或几个州的领土。随着藩镇割据势力的不断加强,这些三级行政单位都变得无用武之地。每一次,我们都以州为自己的统治单位,有一次可能拥有几十个州的领土。

到了唐朝,我们这个时代建立以后,随着对外战争的需要,逐渐有了军政大权,可以自己招兵买马了。权力极高,我们在唐朝的官制中有一个正二等的职位,相当于现在的省委书记。这只是仍然服从朝廷命令的藩镇势力。由于安史之乱的历史问题,河北的城镇基本不服从中央的命令,类似于一个独立的王国。

到了宋朝,由于唐朝因割据而灭亡,实行了分权思想。宋代的行政单位是道、州、县。由于权力下放制度,都道府县和政府的长官是地方法官或治安法官。尽管各郡的治安官是副手,但他们履行监督治安官的职责,并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因此,一个国家的实际管理者是地方官,地方官作为皇帝的亲属,对地方官行使控制权。

所以相比之下,我们唐朝时代的权力是不能和知州的权力相比的,就像省委书记比市委书记大了整整一个级别一样。而且,我们有的时候甚至担任省委书记、省长、省纪委书记、省军区司令员,那一年可能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权力。

这时可能有人会问,既然两者相差一个级别,那么宋代各路主官的权力是否可以大于宋代主官的权力呢?结果仍然是否定的。前面说过,宋朝实行分权的思想,每条路(相当于今天的省)都有几个军官互相制约,大致由转运使、囚使、绥靖使组成。转运大使负责财政和监督,俘虏大使负责监狱,绥靖大使负责该地区的军事工作。宋初,让渡的权力极度膨胀,基本等同于一路的实际权力持有者。但随着宋朝官职的提高,权力基本上由上述三位大使行使,他们每个人都类似于今天的省委书记、省法院院长、省军区司令。一般来说,每条道路的最高官员是转运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