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理论的历史发展及其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最早是由英国学者约翰·洛克(1632-1704)提出的。在《论政府》一书中,他把国家权力和机关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由于国外的权利也属于执行的范围,司法权并没有从行政权中分割出来,所以这种“三权”也可以说是“两权”。洛克本人认为,行政权和外部权力虽然有区别,但很难分开。因此,他主张将行政权和对外权委托给君主,立法权归资产阶级掌握的国会。洛克极力反对把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交给同一权威;同时,他也强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余权力应处于从属地位。洛克的分权思想反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现实,就是从封建君主那里为资产阶级争取权力,这也是对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分享政治权力的一种确认。所以恩格斯称之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物”。
如果说洛克的三权分立思想只是承认和维护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既成事实,那么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三权分立理论。当时的法国是典型的西欧封建专制统治,国王至高无上,统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反对这种情况,要求王权的“限制”和“分散”,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写道:“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2)国际法事务中的行政权力;(3)与民事法规有关的事务中的行政权力。”“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行政权”。他主张三权分立为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议会、政府和法院。三个机关相互分离,各有职权范围,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他两方面的制约。他强调,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权力必须受到权力的制约”。他警告说,如果任何两种权力“合二为一”,“自由将不复存在”;如果同一个人或机关掌握着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利、执行公共决议的权利和审判私人犯罪或纠纷的权利,那么“一切就都完了。”他还认为,行政权由一人管理,比几个人管理要好,所以还是由代表贵族的君主掌握;立法权由多人掌握,总比一个人强,所以主张由代表资产阶级的人数众多的议会来行使;司法权由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法院行使;君主虽然对议会有否决权,但无权立法,只能根据议会的立法行事。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形式和组织设计了一个具体的蓝图,对后来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他本人被资产阶级学者公认为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西方一些国家分权制度的建立
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理论被资产阶级国家普遍接受,并成为其宪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三权分立”理论最早出现并应用于英国。在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过程中,英国资产阶级强迫英王接受各种宪法法案,如1628的《权利请愿书》和1679的《人身保护法》,特别是1689的《权利法案》和1701的《权利法案》。这些法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地主阶级斗争胜利的产物。它们反映了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逐步实现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权力,从制约、分享到完全夺取的过程。资产阶级一开始就分为国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划给议会,司法权划给上院,议会的一个法庭。后来国王的行政权力进一步提升,使整个国家权力逐渐转移到自己手中。从法律上看,今天的英国国王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实际上,这种权力已经形同虚设。
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分权制衡的国家。美国宪法的创立者认为,美国需要整合,以改变邦联政治分散,内政无能为力,外交无能为力的局面,但不能建立权力无限的中央政府,更不能让权力落入少数人或某个机关手中,会导致专制,所以必须分权制约。正如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所说,仅仅通过书面形式很难实现三权分立,必须确定具体的制度来防止越权。“需要设计政府的内部结构来弥补这一缺陷,使政府各部门既能依靠彼此的相互关系,又能相互制约,使彼此不能超出自己的特殊范围。”这部宪法宣布了美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即共和制和联邦制。宪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联邦权力。联邦中央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即联邦政府分为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三部分,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掌管三权的三个机关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此外,美国宪法不仅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结构,还规定了联邦与各州的关系和州政府的组织结构。
65438年至0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后,根据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政府。但由于革命发展迅速,君主立宪制被废除,次年9月22日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这说明法国大革命的结果和美国一样,不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妥协,而是资产阶级对政权的垄断。当时颁布的著名的《人权宣言》宣称:“不保障权力,不建立三权分立的社会,没有宪法。”它还将分权理论视为国家权力组织的基本原则。大革命以来的200多年里,法国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君主制和五次共和制,颁布了十二部宪法,但三权分立原则基本未变。
二战后的日本,根据新宪法,国家权力的组织也采取了欧美的“三权分立”原则。新宪法废除了封建的天皇独裁制度,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内阁,司法权属于法院。国会、内阁、法院三权分立,但也相互制衡。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和内阁决定的法律和法令。内阁有权任命法官;国会有权提名总理组阁并监督政府。国会议员也可以组成“弹劾法庭”审判被指控的法官等等。
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根据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制度体系。
西方国家分权制度的比较
虽然,标榜资产阶级民主的国家几乎都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而且都是由宪法或法律的条款具体确认的。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分权的形式也不同,各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例如:
在英国,三权分立原则表现为“女王陛下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即实行“议会主权”原则;内阁总理是执政党的领导人,也是议会成员之一。他必须获得议会下院的信任。内阁对议会的连带或个别责任不受成文法限制,但受议会内外的监督。但是,内阁可以解散议会。也就是说,行政权给了内阁,但内阁有进有退,有没有下院的支持。内阁和议会以解散议会和对内阁的不信任为武器,形成相互牵制和制衡的局面。此外,英国法院不受行政干预,但也隶属于议会。他们没有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议会上院仍保有一定的司法权。因此,英国实行“混合形式”的分权制。在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基本对等,不存在谁比谁高的问题,三权分明。它实行典型的严格的分权制衡制度。特别是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这是美国三权分立和司法制度区别于英国的最显著特征。法国三权分立的特点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不受司法机关的干预和监督;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权。
二战后,西德、日本、意大利的政治体制与英国大体相似,即内阁作为一个行政部门,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不同的是,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日本的最高法院、意大利的宪法法院都有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但是,无论是英国还是战后的西德、日本和意大利,虽然在宪法和法律中有一些关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的条款,但这种制约的作用微乎其微;虽然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讲,行政权必须对议会负责,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也就是所谓的“议会至上”,但假以时日,一旦组阁,议会对各种具体的行政改革和措施的约束就不大了。如果只看日本国家体制的分权程度,可以说是美国严格分权和英国宽松分权的“混合形式”。
一般来说,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形式和“以权制权”的程度有几种情况:
1.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个机关是独立的,地位平等。一个器官不受另一个器官的干扰,然后三个器官互相制衡;
2.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它们不能同时为彼此服务;
3.掌管三权的三个机关的活动是不同的,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一个机关。
一些实行分权制的国家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形式相结合。此外,为了确保它们的活动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划分进行,所有国家对这三个机关的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定,例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其他国家,分权和制衡的原则延伸并适用于同一系列国家机构的不同部门,例如议会中的参议院和众议院。有些国家规定下院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等等。
资产阶级分权制度和分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分权体制,绝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必然随着经济基础和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而发展变化。
首先,总的来说,从19年底到20世纪初,由于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富大幅度集中,体现在上层建筑领域。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权力更加集中,国家智力大大膨胀,一些国家的分权原则和制度被打破。无论是总统制国家还是议会制国家,行政权力都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在许多国家,行政干预立法的现象相当普遍。与此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立法工作形式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层出不穷的“授权立法”。所谓“授权立法”,就是立法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制定法律。是缩小立法机关权力,扩大行政权力的表现。这种委任立法起初在美国很流行。除了授权总统或一般行政机关从事立法活动外,最高法院还被授权制定适用于联邦法院的程序法。当然,客观地说,授权立法制度的出现和授权立法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有关。当立法涉及科学技术的专门问题时,或者当立法涉及某些调查统计资料、专门知识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时,立法机关的成员感到无能为力,于是将这种立法委托给专门机构或人员。上述情况表明,这些国家宪法规定的传统分权制衡已经被破坏。
二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普遍加强。战后,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农业生产的高度发展,人口的相对集中,城市的大量增加,以及越来越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政府管理的范围从传统的国防、金融、外交和社会保障扩大到经济控制、技术开发、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广泛领域。随之而来的是行政权力的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数量的激增。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失职行为也在不断增加。加强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已成为舆论的一致呼声。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法国,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纠纷,行使司法监督权。在以英美法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虽然维持了普通法院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但实际上普通法院也加强了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成立了各种行政审判庭,作为普通法院权力不足的补充。英国1977的法院改革规定,所有行政案件都应由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受理。这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西方国家行政权的扩张,司法监督和司法权也相应加强了对行政权的制约。
第三,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也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分享权力的一种方式。通过分权,各个群体都希望获得一定的利益。特别是在帝国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各个财团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这必然反映在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因此,分权往往表现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斗争。在三权分立原则下建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成为资产阶级政党和集团权力斗争的场所。以美国为例,根据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原本是拥有最高立法权的机关,但在通过一些法案时,往往要屈服于一些团体的压力。几乎每一个法案都有一个限制与反限制的问题,资产阶级不同的利益集团都想在这里争取更多的人权、财权、政权。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议员几乎都是两个党派的成员——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背后都有不同的财团。参众两院议员在国会争论不休。表面上是在履行议员职责,实际上是在争权夺利,各自为政。与此同时,议会也成为资产阶级代表参与政治的工具。美国总统选举至今仍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主要目的是防止第三党崛起,维持两党轮流执政。《宪法》没有规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现在两党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方法和初选制度有很多弊端。这说明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对国家权力分立制度的影响很大。在美国,由于宪法的实施,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出现了“制约与平衡”,这就给了政党组织在三个机关之间发挥媒介作用的机会,或者说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其政治民主仍然是不充分的、不完全的。分权制带来的种种弊端是资本主义制度无法摆脱和克服的。
近代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关于分权的理论和原则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反映了分权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例如,西方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时间的推移,三权分立暴露出许多缺陷,不足以遵循传统的适用,提出了“四权分立”和“五权分立”的思想,虽然分权的内容和方式不同,但他们改革三权分立制度的意图是一致的。分权理论发展的另一个趋势是分权合作理论。现代实行分权制的资产阶级国家虽然没有放弃分权原则,但同时实行分权与合作,不注重国家机关之间的制衡。资产阶级觉得这有利于其统治。三权分立理论遇到的困难是,它不是一个僵化的机器,而是一个不断成长的东西,可以制衡各种机构,还能成长。相反,它的生命完全依赖于各个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政府除了协调与合作,永远不可能成功。
可见,任何一种理论和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资产阶级懂得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来改善其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改进其统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