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益诉讼有哪些经典案例?

一、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法学博士诉“全国牙防组认证”诈骗案。

卫生部作为主管单位成为被告。

法学博士李刚认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国家牙科集团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纸诉状将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嘉禾吴梅商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日前受理此案。

刚从北京出差回来的李刚今天告诉记者,他并不知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他肯定了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立的行使一定管理职能的临时组织,却直接搞认证,使用认证标志,严重违反法律,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2005年9月16日,李刚在北京嘉禾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嘉禾店购买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后发现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集团”认证标志已过期。李刚认为,全国牙防集团不具备口腔保健品认证资质,其认证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应该是违法的。北京嘉禾吴梅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也没有尽到验收义务,对产品的流通负有责任。

李刚认为,国护牙团、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吴梅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均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国护牙团认证”标识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全国牙防集团停止虚假宣传,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嘉禾吴梅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带有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货款17.8元。

然而,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一波三折。

李刚说,第一次向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时,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因为牙防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朝阳法院以卫生部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被告为由,拒绝接受诉讼材料。转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换成了全国牙防组,并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6月2日,165438+李刚收到法院传票,通知他10月8日来法院。因此,法院宣布驳回其不利于国家牙齿预防小组的裁决,理由是国家牙齿预防小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依据的是卫生部签发的一纸证明。法院还通知说,其余案件(乐天和吴梅被告)已移交朝阳法院审理。

为什么朝阳法院会受理以卫生部为被告的诉讼?对此,朝阳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到西城法院调取的案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请求追加国家牙病防治小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于卫生部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律专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确定了宪法中的国家赔偿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和法人行使向国家索赔的权利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无发票就餐案。

2006年6月5438+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对郝劲松起诉铁道部春运抢运公司违反涨价程序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34岁的郝劲松是陕西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自2004年5月以来,他已经打了9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没有开具地铁收费厕所发票,起诉北京铁路局退票时没有正式发票被收取2元退票费,起诉北京铁路局在火车上用餐索要发票未果...

这一系列的官司让郝劲松成为一些人眼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但诉讼本身几乎是“屡败屡战”。“两年打了九场官司,只赢了两场。”郝劲松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的42起公益诉讼案例的分析,只有17.5%的案件全部或部分胜诉。

"坚持不懈的原告,活跃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冷漠的法庭."一位法律专家这样描述公益诉讼的尴尬处境。然而,郝劲松认为“即使败诉也是一件好事。败诉可以提高问题的高度,促进相关部门工作的改进。”

与郝劲松类似,一些在公益诉讼中赢少输多的法律工作者仍然迷恋公益诉讼。

又输了

65438+10月11,在市一中院的法庭上,郝劲松诉称,2006年6月65438+10月21日,他购买了一张北京南站至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发现票价由之前的1.5元涨至2元,涨幅为33%。他后来才知道,这次加价是根据铁道部下发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春运通知》)。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火车票价时做出的春运抢运通知,应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价格听证会。但是铁道部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去做,这是违反程序的。而且7095次列车的加价幅度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

据此,郝劲松将第三人铁道部、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涨价行为违法,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春运抢通通知依据的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方案,故春运抢通通知无需经过审批和听证程序。由于《春运告知书》未被确认为违法,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0.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月1日下午,一中院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来做好了败诉的准备,没想到这么快。”郝劲松说,“我继续赢得上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我会继续走程序。”他透露,在正式上诉前,将邀请相关专家召开研讨会,听取他们对此案的意见。

很难打赢一场官司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分析了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的42起公益诉讼案件,发现仅有17.5%的案件获得全部或部分胜诉。总的来说,公益诉讼胜诉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郝劲松认为,公益诉讼成功率低的原因之一是法院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对公益诉讼的理解是狭义的。

“2004年6月5438+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我起诉北京地铁运营公司不开具收费厕所发票一案进行了宣判。我胜诉了,地铁公司最后给我开了两张50分***1元的发票。但是之后我又提起了几乎一样的诉讼,就是因为我坐T109次列车吃饭后没有拿到发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我败诉。”郝劲松举例说。

另外,虽然MTRC给郝劲松开了发票,但是如果别人来上厕所,它仍然不能开发票。换句话说,公益诉讼已经失去了可复制性——一个人胜诉,这个判决对其他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内没有先例制度。”黄认为,法院的判决只对本案当事人有效,法官可以对类似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决,这使得公益诉讼的处境十分尴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少年权益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中国目前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许多法院出于对被告权力和名誉的考虑,往往消极对待原告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或单纯的公益诉讼。

立案难度更大。

和郝劲松一样,在公益诉讼中屡战屡败的人还有很多,包括被媒体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龙岩市法律工作者邱建东。

自1996起诉龙岩市邮电局长途电话按全价收费而非夜间减半收费以来,邱建东在10提起公益诉讼22起,其中4起胜诉或督促垄断企业纠正不合理制度。

“这些成功案例都是因为相关企业明显违反了国务院或部委的明文规定。”邱建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要么垄断企业的收费依据是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和政策,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以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

立案难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大多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发清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被污染,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同年65438+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后来,陈发青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被驳回。

光荣的失败

“输是输了,但我不沮丧。”郝劲松说,“我认为诉讼本身已经达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起诉铁路的案子出来后,虽然我在铁路运输法院败诉了,但是政法大学的一个老师发表文章呼吁取消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一个败诉的案例,我可以提一下法院的重组,这是我当时没有想到的。”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律师也认为,公益诉讼虽然屡战屡败,但依然光荣。“败诉案件也能对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它恰恰反映了一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如2001年4月,乔占祥律师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抢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此案一审二审败诉。但是,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全是耳闻。

“公益诉讼的效果应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研究员黄认为。

对公益诉讼充满信心的学者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共利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共利益法中心研究员徐辉。“公益诉讼是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博弈,输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不断为弱势群体发声,引起社会中强势群体的关注,进而促使制度向这些弱势群体倾斜更多的社会资源。所以公益诉讼是一个漫长的动员和教育过程,不能指望一场官司就能改变。”

幸运的是,郝劲松和邱建东仍然迷恋公益诉讼。

“经过10年的官司,有两件事让我觉得进步很大。第一,上杭县人民政府奖励我800元人民币做公益诉讼工作,说明政府对公益诉讼的态度在转变;第二,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写入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未来将给予公益诉讼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邱建东满怀希望地说。

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一定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判决的效力不仅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三。郝劲松诉北京地铁公司厕所收费案

因在北京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厕所收费提起公益诉讼。北京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后,驳回上诉人、原告郝劲松要求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退还如厕费五毛钱的请求。

据报道,郝劲松在2004年6月5438+2月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支付了50美分。随后,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就地铁八号线天安门东站无固定免费厕所一事做出书面说明,并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厕所费五毛钱。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5438+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郝劲松上诉称,地铁公司在五个方面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没有固定的免费厕所;二是为了弥补设计缺陷,需要对移动厕所收费;第三,“同样是3元票,环线的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八路的乘客要另外交5毛钱,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四是复八线为地铁工作人员设置了固定厕所,但不允许乘客使用;第五,地铁公司用纳税人的钱建厕所,然后对纳税人上厕所收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此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明显属于原国家计委(2006 54 38+0)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 * *客运场所,公共* * *厕所应当免费开放。

地铁公司表示,由于复八线9个车站均未建设公厕,为解决站内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设置了9套18移动洗手间,费用由企业投资建设。考虑到购买成本和使用过程中的维护、材料等费用,公司规定上厕所要收五毛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地铁复八线设计施工中未设置固定公厕。地铁公司接手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洗环保投币式移动厕所,根据消费成本确定收费金额并取得收费许可证。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原国家计委(2006 54 38+0)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地铁运营,地铁厕所的设置不属于北京市市政管委(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的公共厕所。

法院认为,郝劲松辩称地铁公司违反公平原则,是针对地铁8号线公众* * *的服务设施设计存在缺陷,而公众* * *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涉及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调整和解决。

法院还认为,郝劲松表明其作为纳税人监督税收使用不当,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郝劲松要求地铁公司就复八线未设置固定厕所做出书面说明,这不是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郝劲松律师说,“我喜欢输。我相信只有悲剧才能打动人心,萦绕人间。在当前的公益诉讼中,只有官司打输了,人民群众才会真正认清各类人的真实面目,用心思考他们的真实环境,自觉站出来,不被欺骗,不活在幻想中。这样,有利于推动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我呼吁我尊敬的、勇敢的法官,来吧,让我们输掉所有的公益诉讼!我曾告诉一些记者,在一片腐败的司法土壤里,已经种下了不诚信的市场种子。我怎么能指望它长出一棵公平公正的植物呢?所以,目前公益诉讼败诉是理所当然的,胜诉是例外。”

四。李诉北京地铁无障碍设施案

律师李去年曾起诉地铁公司无障碍设施,要求地铁铺设无障碍设施。一方面,北京市残联副主席去支持他们打官司。结果他们虽然输了官司,但还是给市政府和地铁公司发了四封信,要求他们加大投入,改善北京地铁的无障碍设施,结果大败。这个案子在2007年也被残联认为是非常大的事件,因为这也是中国第一个无障碍诉讼案。

李律师认为:“公益诉讼一方面会给这些侵权单位带来法律和道德上的压力,一方面会纠正他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最大的作用是警示其他单位,会有这么大的负面报道,我要慎重评估,甚至尽可能避免。当然会上升一个层次,上升到立法层面。比如人大、政协,甚至劳动部、教育部都逐渐对这些歧视现象高度重视。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规章甚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我们都看到整个法律在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