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上的三国

一、曹魏的立法成就西晋北朝1、曹魏的“新法”

(1)将六法改为刑名,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之名副其实,是中国古典文本结构的一大创新;

(2)简化了“附属章令”,增加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使其条文分类更加系统化、组织化、规范化,促进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3)废除旧的刑罚体系,建立新的五刑体系,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右脚趾截肢,表明肉刑不再作为法定刑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宗族惩罚的范围。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体系的历史性进步。

2.西晋太史律

(1)“立法”标题的增加,丰富了刑法适用制度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法典“总则”的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

(2)继续简化法规,再次扩充法典内容,以“宽刑禁简”著称。

③刑罚制度进一步改革,使刑罚制度向更加宽松、人道、文明的方向发展。

(4)创造了注释和解释法律条文的立法形式。张飞、杜预的《金律注》总结和吸收了历代的立法经验和刑法理论,为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和中华法系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3.北朝齐法

(1)确定十二条的代码样式。《北齐法》共12条,949条,具有“法条明简”的立法特点。这部法典的文本结构和法律内容的调整和确定,是立法技术日益成熟和完善的结果,体现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

②开创了名例法则的一般内容。它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和内容更加规范。从隋唐到明清,其法典的第一条就是名例法,可见北齐法律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程树德总结说“南北朝的法律,北方优于南方,北朝尤其以齐法为重。”

二、魏晋北朝法理学发展的主要成就1、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与完善。

(1)代码内容由简单到复杂的丰富拓展,由复杂到简单的简洁概括,这实际上反映了代码编译技术的不断进步。

(2)名例法从诞生到确立,突出了刑法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在整体功能上起了主导作用,增强了法典体例的科学结构,也反映了人们对刑法总则的认识和重视。

(3)在精简法典内容方面,魏律博士增加了“实在法”的内容,明确了法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金律》进一步使法典的编纂更加规范、简洁。北齐法律总结和借鉴了历代的立法经验,进一步规范了法典的内容,促进了立法技术和法学理论的完善。

2.法学理论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1)对准则总则的性质、内容和地位已有清楚的理解和说明。

②对各种收费的基本概念及其区别有了深刻的理解和高度的概括。

③对一些看似相似、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刑罚适用的灵活原则。

④属于“以权谋财”的各类犯罪,按照六个不同罪名和五个相似罪名进行了详细区分。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和犯罪情节的手段,将各种相似或相近的犯罪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罪名,这说明刑法理论的发展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3.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进步。

(1)张飞在《晋律注》中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相关理论。这说明当时对打击犯罪、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论的研究和总结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2)西晋的刘崧提出了根据法律条文定罪量刑的理论或刑法适用原色说。这种刑法理论具有某种“罪刑法定”的精神,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三、刑罚制度与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1、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1)体罚制度逐渐废除。

(2)群体惩罚的范围在缩小。虽然没有完全废除,但范围在缩小,刑罚体系在向相对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

(3)新的五刑体系逐渐形成。曹魏律最早提出新五刑制,北周律形成流放五刑。

2.刑法适用体系的发展变化。

罪刑法定原则是儒家的。

(1)“准五服惩”

西晋太史律最早得到确认。这五件衣服分别是:打颓废、崔子、大功德、小功德、馅。

②出现了“养亲”制度。

养一个养父母,就是爷爷奶奶或者父母老了,家里没有成年的后代或者他们的近亲属赡养。罪犯可以暂不执行依法判处的行为、流放、死刑,并责成其回家尽孝,待其为老人去世后再执行原判刑罚,以体现儒家提倡的“亲”的原则和孝的精神。

(3)确立“十大重罪条款”

由北齐律正式建立。包括:谋反,造反,投降,恶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强化官僚贵族特权法

①“八大讨论”入法

曹魏定律最早成立。所谓“八论”指的是:论亲戚、论过去、论才干、论能力、论功德、论贵胄、论勤奋、论宾客。

(2)“官方”制度的出现。

北魏开创了爵位抵罪和改役制度。陈楠的法律法规更加系统化。

(3)做官法。

曹魏创建于早年。地方士以家世、德行、能力为标准,分为上、上、中、下、上、下、下,提供给官方部门作为选拔任用官员的参考。

(4)建立积官占田、黑户制度。

这种制度在占有免税土地、按官阶豁免民众后,赋予各级官僚贵族经济特权。

四。司法系统的新变化1。司法机关系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置和管理制度基本沿袭东汉,大多数国家或政权仍将廷尉设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地方政府仍然实行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主管司法审判的体制。

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变化是魏明帝第一次在廷尉中增设法学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和培训司法官员,创办了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

①皇帝参加对囚犯的审判。

②建立申诉和直接投诉制度。

(3)完善死刑复核制度。

④刑讯逼供方法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