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军衔制度
历史上一般用“秩”来表示各级官员的地位,《武职》中的官阶称为“武秩”。早在我国春秋时期,武陟就出现了“元帅”、“将军”、“上尉”等官名。三国时期对武官实行军衔制度。早在公元前7世纪,外国就已经有了军官军衔晋升制度。在中世纪的西欧,所谓的公、侯、伯、子、满、骑士等爵位,既是爵位,也是官衔。但是古代的官阶和等级还是有区别的。官衔和职级只是指各级官员的级别和职级,官衔制度只是官员的等级制度;军衔是包括士兵的军衔的,军衔制度是从最高指挥官到士兵的完整的军衔制度。
军衔制度的出现不是在古代军事制度完备的中国,而是在15、16世纪的西欧,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首先,军衔制度与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常备军的出现密切相关。
14世纪以前,西欧国家没有常备军。国王把土地封给各级封建主,各级封建主都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国王打仗时收编封建主的私人武装,组成国家军队,战后回到自己的领地。这是一种不专业的军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战争规模的扩大,这支不专业的贵族私军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这样的军队是即兴的,几乎是乌合之众,战斗力差;国王只能召集直属诸侯的军队,而不能调动下属诸侯的军队,因此很难统一指挥全国的军队;各级诸侯大力扶持自己的军队,形成封建割据,威胁皇权。国王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建立由国王控制的常备军。
14~15世纪,资本主义在一些西欧国家萌芽。一方面,新工商阶级为了保护和发展贸易,需要建立常备军,以支持强大的王权,打破封建割据状态;另一方面,工商阶级为国王提供了税收来源,也为常备军的建立和使用创造了物质条件。法王查理七世于1445建立了一支由法国人组成的常备佣兵部队。到了15年底,出现了中士、中士的军衔,到了16年中期,又出现了元帅、将军、少校、上尉、少尉的军衔。15年底西班牙出现上将、上校、少校军衔。
其次,军衔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的“平等交换”和“平等权利”原则在军事领域的反映。
1904年(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吸收外国军衔制度的有益内容,制定了北洋新军军衔等级,这是中国军衔制度的起源。辛亥革命后,经过南京临时政府的改革,北洋政府于1912年8月颁布了《官兵军衔表》,军衔制度基本定型。主要称谓一直沿用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
按照不同的历史时期,旧中国军衔制度演变的主要情况简述如下。
一、清末北洋新军的军衔制度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廷任命袁世凯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负责训练新军。1903年间,清政府设立了训练部,是训练新军的总机关。1904年,练兵部、兵部将奏朝廷,“仿八旗官员之令,采他国军营之规”,制定新军军衔。从此,中国军队开始实行军衔制度。
北洋新军的军衔制度把军官分为两类:一类是军官,即各级指挥官员;二是军辅,即专业役官,并规定军辅“不得管营。”军官军衔分为三等九等:一等上官称为正都统(从一等起),二等称为副都统(从二等起),三等称为解都统(从二等起);中级官员的第一级称为正式参与(第三级),第二级称为副职参与(第三级称为助理参与(第四级);二级军官被称为第一级的郑钧军事学院(吴征),第二级的副军事学院(吴征),第三级的谢军军事学院(正气)。之后,在第一级高级军官军衔(正级)之上,增加了上将、将军军衔。军士长没有上级一级军衔,所以最高军衔是上级二级军衔。军官低于领导军衔,军事助理低于副司令员军衔。在头衔之前,他们被标为兵种或专业军种,如警察、步兵、马匹、炮兵、工程和辎重队、军需官、军医和副指挥官等等。在二级军官的第三级之下,还有额外的军官和额外的军事助理(第八级)作为连长。军官以上军衔为十一级,军士长军衔为九级。新军的士官分为上士(从八级)、中士(从九级)、下士(从九级)。士兵不包括在内,因为他们没有成绩好。
按照军衔制度的要求,新军对服役制度进行了改革。帽子用龙形珠子(龙是清代国徽),珠子颜色按公务员顶色分类;帽壁饰金辫,肩章饰金条金星,以金条宽度和金条金星数量区分军衔;衣领徽章区分军官和士兵,武器和服务的颜色和符号。
第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军衔制度。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于6月在南京组织临时政府,1912,仅持续三个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临时政府根据同盟会的“革命策略”,对清末北洋新军的军衔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
从南京临时政府发布的《陆军部陆军临时条令表》来看,他们取消了北洋新军军衔的称谓和与公务员相比的等级,保留了三等、九等之分。上级军官一级改名将军,二级改名左将军,三级改名右将军;第一级中级官员改名为大,第二级为左,第三级为右。二等官改称低级官,一等官改称大军校,二等官改称左军校,三等官改称右军校。在初级军官的第三个军衔之下,还有一个额外的军官军衔。中士和军官是一样的。士兵分为六等军衔,士官仍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士兵分为一等兵、一等兵、二等兵。此外,新军第一次统一上级军官上将、上将以上军衔被取消,改大元帅、副元帅军衔(后孙中山在广州组织军政府时,副元帅称号改称元帅),这就是近代中国大元帅称号的由来。
第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度
辛亥革命失败后,北洋军阀控制中央和地方长达十七年。这一时期军阀割据,但军阶制度基本上是北洋政府实行的。
1912年8月和10年6月,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陆军官兵军衔表》和《海军官兵军衔表》,均采用国际通行的军衔称谓。军官还是分为军官和军辅两类。军官军衔仍分为三等九等。上级军官改称将官,一级为上将,二级为中将,三级为少将;中层官员改称校官,一级为上校,二级为中校,三级为少校;初级军官改名为初级军官,一级军衔为上尉,二级军衔为中尉,三级军衔为少尉。多余的军官被重新命名为准下级军官。军事辅助人员仍然没有一级军衔(上将),所以只有两个军衔等同于将官,三个军衔等同于校官和初级军官。士兵还是分六个等级,用原来的称呼。在头衔之前,仍然使用“军官军衔、兵种和专业服务”等字样,如陆军中将、海军中将、步兵上校、骑兵上校、一级军需官和一级军医。后来由于计量和军法人员补充困难,在军辅中增加了计量和军法两个职称,分为三等八等。随着军衔制度的改革,军官和士官肩章的符号和制服也相应地得到了改进。此后,中国的军衔基本定型,主要称谓一直沿用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
1914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军内官辅补令》及其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军内官辅补(指首次授予的下级官衔)、补补(指按现任职务授予的相当官衔)、升(指军官军衔晋升)和转。补充的条件是,必须毕业于陆军军事学院(就读于外国士官学校)或另一所同等学力的军校(就读于外国军校),并“期满后担任学习军官”,可根据专业直接“补充本科少尉或相当于少尉的军官”。晋升和报酬的条件是:一是必须已担任规定年限的“实际军职”(少尉两年,上尉、少校、中校三年,上校四年,少将以上“无限年”);二是要“在实际军职范围内有突出表现,案件已由管理主官详细报告,经陆军部核对相符”;第三,“年限已满,上一级军职必须有空缺。”这些规定对提高军官素质、保障军官编制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
(1)军官的分类和军衔等级的区分
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陆军、空军军官、助理、士兵军衔表》,军官仍分为军官和军职助理两类。军官军衔仍分三等九等,仍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称谓。随着空军的发展,增加了航空军官,这是我国第一次设置空军军衔(实际佩戴为1933二月)。军士长仍然没有一级军衔,所以最高军衔是中将。在军士长的称谓中,取消了原称谓的内容,改为“军衔加专业服务”的字样。比如军需官改名为军需中将,一级军医改名为军医上校,三级总药师改名为总药师,一级兽医改名为兽医队长等等。少尉以下仍有准尉级别,与准尉相同的军官称为准尉,准尉和准尉都“不计入官级”。士兵仍分六等,除了废除掌工、鞍工、靴工等繁琐名称外,基本沿用原有称谓。
1934年7月和1935年6月,国民党政府先后重新发布了《陆海空军军官等级表》和《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陆军增设信号兵军衔,空军增设机械、军需、军医军衔,海军士兵军衔改为一等、二等、三等,且在三等以下。至此,陆海空三军各自形成了独立的军衔体系。另外,军士长在北洋政府时期以专业职称恢复称号,一直沿用到1949。
1935年3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将官任用实施条例》和《特别将官任用条例》,将将军军衔分为三级:一级为二级上将,又称三星将军,在陆海空三军中以“极大荣誉”授予将军;二、一级上将,又称四星上将,授予陆海空三军二级上将(相当于元帅称号)。三是特级上将,又称五星上将,授予“陆海空三军最高军事长官”(相当于大元帅的称号)。经过上述充实和修改,国民党军队的军官军衔为三等、十一等,军官军衔为三等、八等。
1942年,国民党政府修订颁布《陆海空军军官名册》和《陆海空军士兵名册》,陆军增加战车兵称号;空军还增加了电信、气象预报等职称,在士官以上增加了军士长军衔,分为一、二、三等。海军的军衔没有变。这样,军队的队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1945年2月,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了《空军军官表》和《空军士兵表》,其军衔和军衔与以前相同。空军军衔工资从下士到中将分为一、二、三等,从二等兵到一等兵分为两等,称为一、二、三等中尉。之后,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垮台,等级没有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