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上述历史遗留的场所和房屋要按计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第六条原村民不得改建、扩建、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居住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择地点。?第七条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耕地和开垦荒地。现有农田应逐步发展与旅游业相协调的农副产业。?
禁止新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迁出。?第八条禁止擅自砍伐和毁坏林木,啃食国有林地,禁止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或者在植被区种植果树。确需砍伐低矮灌木的,必须上报,经管委会同意,有计划有限制地砍伐。?第九条禁止打井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现有地下水井应当逐步关闭(现有生活用井除外)。?第十条禁止在森林植被内养蚕、饲养畜禽,不准散养家犬。?第十一条从事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管委会统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和家庭餐饮住宿活动。?
禁止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堵塞天然河道和擅自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第十三条禁止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柴草、粪便等影响景区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房屋和建筑物上摆放或悬挂生活杂物。?第十四条禁止在允许吸烟的场所以外的地方吸烟,禁止野炊、烧庄稼、烧纸、燃放鞭炮。?第十五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向动物投放食物。?第十六条禁止损坏文物古迹和人文景物,禁止在古树名木、风景设施和寺庙建筑上刻画、涂写。?第十七条禁止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允许进入的其他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第十八条禁止无证导游、倒卖门票、擅自提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旅游者推销商品,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旅游者正常游览等行为。乞讨被禁止?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各类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安全和完好,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修建坟墓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和毁坏树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森林植被内养蚕、放养畜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的罚款;犬只分散的,应当强制捕杀,造成他人惊吓或者轻伤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家庭餐饮住宿和木材加工业务以及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垃圾,擅自堵塞天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的,处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止吸烟区吸烟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擅自向动物投掷食物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在文物或古树名木上涂写、刻画,损坏人文景物、风景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大型机动车进入核心景区不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罚款;?
(十二)无证导游,倒卖门票,擅自提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旅游者推销商品,或者变相妨碍、限制旅游者正常游览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