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的编制是什么?

高速交警属于公安厅直属单位,由公安机关管理。

专职负责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履行高速公路执法职责、调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公路交通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专业警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辖权:高速公路交警对非高速公路没有管辖权,只能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执法。同样,其他高速公路交警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也没有管辖权。

工作内容:高速公路交警的日常工作是采集电子违法数据和事故调查,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查处,如涉牌涉证、盗车、偷车等。公共道路交通警察主要侧重于交通指挥、引导和车辆管理。

高速公路交警分为两种管理模式:

1.省管模式:“条块结合,条块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交警队在编制和管理上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直接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设立公路交警总队或者公路交警支队,统一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下属大队的人员编制、财务和绩效由不设地方管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管理。

2.局部模式:“截面的组合是基于截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交警队由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警总队设有公路支队或公路管理科。各地市交警支队管辖的公路大队,在业务和业绩上属于省公安管理,人员编制和财务由当地公安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和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双方。第七条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高速公路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依法收集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第九条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号牌,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在查处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时,还应当查验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并与驾驶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对;用驾驶证上的照片检查持证人的长相。必要时,司机可能被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证以供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