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民国时期盗墓被判刑了吗?如果要判刑,需要多长时间?

中华民国刑法

第十八章亵渎祭祀罪和侵犯坟墓、尸体罪

第246条

公然侮辱神社、寺庙、教堂、坟墓或者公共纪念场所的,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百元以下罚金。

对于那些干扰丧事、葬事、仪式、传道和礼拜的人也是如此。

第247条

损毁、遗弃、侮辱、盗窃尸体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毁、遗弃或者盗窃遗骨、遗体、随葬品或者火化后的骨灰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惩罚。

企图犯前两项者,应予惩处。

第248条

挖掘坟墓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规定的犯罪未遂,应当予以处罚。

第249条

损毁、遗弃、侮辱尸体或者掘墓盗窃尸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惩罚。

因盗掘坟墓而损毁、遗弃、盗窃火化遗体、头发、物品或骨灰的,以一罚一。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50条

直系亲属犯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九条之罪的,从重处罚。

惩罚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