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清朝)是《南京条约》?
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指一个(或多个)签署条约的国家通过武力或政治压力签订的条约。由于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平等,最终的条约是不平等的,所以条约通常会侵犯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利益。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是和平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相对于平等条约的。平等条约一般是指所有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约定的权利义务平等的条约。不平等条约是指最终缔结的条约,各方权利义务不平等。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原因是一方(或多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胁迫另一方(即条约)。但也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涉及武力,只要条约内容对各方不平等即可。根据这一扩大的定义,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下列情况:
条约的内容本来是双方平等的;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变化,双方义务在实际执行中是不对等的。
条约的内容对双方并不平等;不考虑实际效果。
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实现第一种情况。
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实现第二种情况。
条约的内容是平等的,但是是靠经济压力达成的。
条约的内容是平等的,但却是武力达成的。
从这个定义来看,20世纪以前欧美国家与其亚洲非国家签订的很多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很多内战后的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巴黎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视为不平等条约。而一些现代的协议,虽然没有强制签署,也可以解释为不平等。
传统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18世纪和19世纪初西方国家(包括后来的日本)与亚洲国家签订的帝国主义条约。
在现代,一些多民族团结的国家在其组成民族之间签署了使用武力的条约。因为它们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所以被认为是国家之间的内政,而不是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和强加条约是两个相似的概念,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订的条约的术语。加拿大条约的概念出现的更早,西方法理学从十八、十九世纪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不平等条约的称谓是中国国民党在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是用来指西方与满清、北洋政府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起来,在国际上被其他国家所使用。但在法律上什么是不平等条约,至今仍无明确定论。有人认为,不平等是指使用武力或胁迫手段创建条约,导致不平等。在这个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等同于附加条约。但也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是不平等的,所以可能会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涵盖的范围也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