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米拉达法则?

这是米兰达规则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沉默权。这是世人皆知的,也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有力工具。沉默权,即不回答问题,以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怕权作伪证,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

第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力量不足以保证“正常”的讯问,律师的参与对保证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起着监督作用,这在一定的程序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政府应该免费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服务,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规则的起源——米兰达案例

米兰达的案子起源于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个地牢般的审讯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是一名有犯罪记录的高中辍学生,一周前因强奸未成年少女被捕。她后来找到了他的1953 Packard车,认出这辆车是那个让她搭车并在开到沙漠后强奸了她的男人的。当他离开她时,他说:“为我祈祷。”

3月2日拂晓,1963,警察们轮番盘问这位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忏悔。

Debs先生现在是凤凰城杰出的辩护律师。那天晚上,他是留在警察局的特工之一。他现在不太记得嫌犯了。“他是一个墨西哥小男孩。当年,他就是这么一个无足轻重的人。”然而,德布斯确实记得,他的同事们使用了所有允许的手段,从“好警察和坏警察”到威胁要把各种罪名加在他头上。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一直在问他,”他说。“我们尽力让他坦白。过了一会儿,他坦白了。我认为坚持就是胜利。”

米兰达最终签署了书面供词。在法庭上,警察承认他们没有告诉他有权聘请律师,也没有提醒他不能回答警察的问题。

多年以后,米兰达会这样描述那天:“从前一天晚上开始,我就没有睡过觉。”我累了。我一下班他们就把我带走问话。他们先提了一个罪名,然后又提了一个,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

埃内斯托被判有罪,被判20至30年徒刑。他最亲近的侄子大卫·米兰达(David Miranda)说,后来没有人关心这个案子。大卫还是个孩子。“我们以为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

我们的情况

事实是,对埃内斯托的审讯并非非典型,尤其是对一个“墨西哥男孩”来说。像大多数美国城市一样,凤凰城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仍然实行种族隔离。大多数西班牙裔或墨西哥裔美国人居住在托马斯路的南侧,白人居住区在北侧。

大卫·米兰达说,“我父亲告诉我,墨西哥人有些地方不能去游泳,有些地方不能去跳舞,有些女孩不能约会。”

埃内斯托是一个从墨西哥索诺拉移民过来的房屋油漆工的第五个孩子。他从小就多次进出少年管教所,九年级辍学,后来和哥哥们一起参军。在他回到家乡亚利桑那州梅萨之前,他因擅离职守被不光彩地解雇,并因偷车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

因此,当埃内斯托因强奸罪被捕时,他对刑法制度并不陌生。然而,刑法系统并没有像对待住在托马斯路北侧的中产阶级白人犯罪嫌疑人一样对待他。

回顾上世纪60年代的警察局,德布斯承认自己在处理埃内斯托的问题上存在偏见。“他对路北的人谨慎体贴,但对路南的人却很粗暴,”他说。“在路北,当你把一个家伙放进车里的时候,你把手放在他的头上,免得他摸着他的头,轻轻地把他的腿挪进去。但是对路南的人,你会说:‘他妈的上车!’。如果他的腿还在外面,你就冲着他的腿摔门。当时是这样的。"

法院指派给埃内斯托的律师认为种族将是审判中的一个问题。他会告诉当地报纸,“受害者是一个漂亮的女孩...那种父亲希望儿子娶她的女孩。但是她是白人...这是亚利桑那州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

然而,埃内斯托上诉的核心问题是警察的行为,而不是种族。凤凰城著名的辩护律师约翰·弗林负责上诉。当时两人都没想到上诉会有这样的效果。

“他只是想离开监狱,”戴夫·米兰达说他的叔叔。“我想当时没有人想到他会这样改变局面。最意想不到的是厄尼。”

意想不到的里程碑

米兰达案件将是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领导下保护被告权利的成就的顶峰。在他的主持下,法院一直在削弱警察的权力,以纠正它认为司法系统中的不公平现象。

甚至在1966的米兰达裁决之前,很多执法部门的人就知道会有变化,而且会很快。1963最高法院裁定所有刑事被告人都有咨询权;一年后,根据上述裁决,确认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警方审讯时在场。

“我们当时意识到,我们的行动是在显微镜下进行的,”前侦探德布斯回忆道。“我记得我在警察大学的时候,有人跟我说法律要变,要谨慎。不过,不言而喻,一旦上了街,就另当别论了。”

即便如此,很少有人预料到米兰达权利会提供如此全面的保护措施。首席大法官亲自对以5票对4票通过的裁决写了书面意见。在他看来,他挑战了当时的警察手册。它指示讯问人员“控制和压倒讯问对象”“讯问要果断坚决,决不手软”,有时长达数天;它甚至指示“欺骗招供”。

侄子的记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欧内斯特与凤凰城警方的不愉快经历后,他的侄子成为了一名警察特工。戴夫每天都向嫌疑人背诵米兰达警告,但这些话对他来说意义更大。“把米兰达权利读给别人听很奇怪,”这位有着19警年的老警察抽动着黑白相间的小胡子说道。“每次读到这里,我都会想起他。”

戴夫·米兰达想到的一件事发生在他为美国军队在德国服役期间。一名士兵拿着一份《星条旗报》走过,标题“米兰达被杀导致里程碑式的判决”映入他的眼帘。

“我很沮丧,”他说。“那些年我们一直在等他出狱。他终于自由了,但他从来没有机会开始新的生活。”

最高法院裁决后,埃内斯托的案件在没有认罪的情况下重审。结果判决还是有罪。1973假释后,埃内斯托去和哥哥鲁宾一起生活。但对于这个害羞沉默的埃内斯托来说,生活非常艰难。戴夫·米兰达说:“想找工作的人是一个有犯罪记录的男人,他的名字叫米兰达。这个名字不可能不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也不可能不引起任何人的注意。这吸引了很多他不想要的关注。”

名气只给埃内斯托带来微薄的利益。据说他在凤凰城街头以一两块钱的价格卖了一张有他签名和米兰达权利的小卡片。没过多久,他又因违反假释被送回监狱。

1976被释放后,和哥哥一起生活。由于误会,他拒绝参加在家里举行的婚礼,去了市中心的La Amapola酒吧。一场扑克比赛变成了一场斗殴。埃内斯托在洗去手上的血迹重新出现时,被一把弯曲的菜刀刺死。

凶手从未落网。那晚我抓到了一个共犯。在把他带到警察局之前,凤凰城的一名警察拿出一张长6.35厘米、长9厘米的卡片,开始写道:“你有权保持沉默……”

任何看过以美国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为情节的美国电影的人,都会看到警察宣读米兰达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你所说的一切将在法庭上对你不利。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想要一个律师,但是你请不起,你可以在警察审问之前给你找一个。”

米兰达建议的具体内容

米兰达忠告指的是美国警察在审问被拘留的嫌疑人之前,应该告知他们的权利的规定。这些权利是:

在1966中,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警察说的任何话都可能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在被警方讯问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全程陪同你被讯问。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都会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如果不想回答问题,可以随时终止对话。

5.如果你想和你的律师谈,你可以随时停止回答问题,你可以让你的律师在整个询问过程中陪伴你。

如果警察没有给米兰达建议,从那里收集的证据不会被法庭接受。

米兰达规则的程序价值

米兰达规则主要体现了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程序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米兰达规则的建立改变了美国警方的办案方式。它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价值。

首先,米兰达规则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案件中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更加具体化,从而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是联合国的司法准则之一,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原则。20世纪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将通过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适用于侦查阶段,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为禁止自证其罪原则在侦查活动中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可能导致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的事实,包括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导致发现犯罪线索的事实。正因为一方没有义务帮助另一方获得针对自己的武器,诉讼的另一方就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针对对手的武器。这样,检方被迫放弃在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和被告人口的依赖。如今,在美国,这一规则已被扩展到意味着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对自己作证。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供述的证据功能发生了变化。

价值二,米兰达规则确立了刑事诉讼中审判的定义。所谓“讯问”(4)一般理解为询问,其目的是从提问者口中提取罪证。如果警察问被捕的人,“这个人是你杀的吗?”这个问题当然是审问。米兰达案件公布后,如果被捕者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讯问所获得的证词当然不能作为证据。这就要求警方在对被捕者进行讯问之前,告知其“米兰达警告”,否则就构成审判。当然,这个审判是违法的,从审判中获得的证据和案件的线索是不允许进入司法程序的。因此,在警察侦察活动中,讯问的合法性有一个特定的边界。

第三个价值是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力量。⑤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平等创造正义,构成正义”。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对于穷人和受教育程度低或缺乏法律知识的群体。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米兰达规则”的应用使他们能够先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他可以保持沉默,等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后,再决定自己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从而在程序上平衡诉讼力量,保护他们的诉讼权益。总之,“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一系列程序正义思想的集中体现,这些思想反过来又是沉默权的基础和源泉,并伴随着具体的规则而产生。正因为如此,“米兰达规则”被各界所接受。

米兰达权利史上的一些标志性案件

1971:哈里斯诉纽约案的裁决常被称为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在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情况下所做的陈述可以用来反驳他们的法庭陈述。

1975:在俄勒冈州诉哈斯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在嫌疑人要求律师在场后,警方审讯获得的陈述仍然可以用来反驳他的法庭供词。

1999: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联邦上诉法院裁定,检察官可以使用在向他宣读他的权利之前所做的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