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政发展史
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又称“民主宪政”、“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保障人权为宗旨的一种政治形式或过程。
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看法。在西方国家,宪政更早,人们是从实践过程和实践性的角度来理解宪政的。关于宪政的概念,西方学术界通常有以下几种理解:(1)认为宪政强调宪法的权威,承认宪法是“法律之法”;(2)宪政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人权;(3)宪法权力来源于“合法性”和“同意性”;(4)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虽然民主和“大同”自古以来就是政治理想,但宪法和宪政都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人们对宪政的认识大多来自对民主制度的概括理解和对西方宪政观的解读。
直到1978年2月中共* * *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恢复,宪法与宪政的研究才重新开始。20世纪90年代以来,宪政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宪政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观点和解释。
有人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的一部分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和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实施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制度。”也有人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式或过程。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实施法治是宪政的基石。”有些观点甚至直言,“所谓宪政,根本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建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权和自由。”“宪政的核心是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些观点以及其他类似的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宪政现象、把握宪政内涵是有益的思路和积极的指导。
我们认为,所谓宪政就是宪政,是指基于宪法民主设计的社会政治治理状态,是“人治”与“宪政”的结合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