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违法私房处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非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非法私房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第三条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第四条依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分别30-40元。第五条依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分别60-80元。第六条依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10-130元。第七条违反一户一幢原则的违法私房多幢处罚,是指按照违法私房多幢建筑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第八条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第九条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非法私房,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申报非法私房时,其原身份由区级以上侨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非法私房必须进行初始登记。申请违法私有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不动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宗地图、勘测报告、罚款和地价进行处理。

申请人补交地价款和罚款,提交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登记机关方可颁发房产证。第十二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实行先集中后分散,统一纳入市土地基金管理,再逐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特区内市、区两级按照35: 65的比例分配;特区外,市、区两级按照25: 75的比例分配。区、街道(镇)两级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上述费用必须按照土地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专项用于各区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以改善城市整体环境。此项费用的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2年3月6日起施行。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应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