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发展史
中国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
早在夏朝就有国家凭借政权强制征收的形式——贡赋。一般认为,贡赋是夏朝王室根据若干年的平均土地收成,向其部落或平民征收的一定比例的农产品。到了商朝,朝贡逐渐演变为佐法。扶法是指在农民苦役的帮助下一起耕种公地,公地的收成全部归王室,实际上是苦役的标志。到了周朝,辅佐法已经演变为彻底法。所谓彻底法,就是每个农民都要向王室缴纳一定数量的土地收成,即“消费100亩者,取10亩为礼。”夏商周时期的贡、助、祭,都是强制征收土地的原始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税收的一些特点,从税源的角度看,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萌芽阶段。
春秋时期,鲁为适应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实行的"始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萌芽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以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春秋时期在公有土地之外开垦私有土地,以增加收入。鲁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宣布私有土地按亩征税。它第一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这是历史上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也是税收来源的里程碑。
除了上述的农业税,早在商朝,中国就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税。商朝时商业和手工业已有发展,但当时并未征税,即所谓“市井无税,讥笑无税。”周朝为适应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通过关卡或挂牌交易的货物征收“封城之礼”,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食盐征收“山川之礼”,这是中国最早的工商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