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历史:什么是均田制?~~!!急用!
单词均衡系统
北魏至中唐时期中国古代封建政府实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经过长期战乱,户籍迁移,土地贫瘠,国家税收受到严重影响。北魏孝文帝为保证国家税收来源,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实施。主要规定:(1)15岁以上男性,授种票谷开荒田40亩,女性20亩。奴婢也授予土地。1耕牛,只允许4头。根据旋转情况,需要加倍或加倍字段的剩余部分。不允许买卖土地,老了或者死了可以还田。授予奴婢和牛的土地将随着奴婢和牛的存在与否而归还。(2)男方奖励20亩桑园。桑不需要归还国家,但可以传给后代,并可以出售其剩余或购买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区男人分10亩麻田,女人50亩,老了死了还田。日本入侵后,人民不允许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牛获得额外的土地。地方官根据官职等级,授予不同数额的职位,其中刺史15公顷,太守10公顷,治和别驾8公顷,县令、县令6公顷,不得买卖。当他们离开时,他们被移交给他们的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和唐都都实行均田制,但具体措施有所变化。北齐男子18岁开始教田。唐代女子不批田,男子批永久田20亩,库班登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和库班登不允许买卖,但是迁徙的、身体不行的可以扎营埋葬,永业田可以卖,从窄乡迁移到宽乡的可以出卖库班登。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了权势家族的控制,成为国有户和国有民,保证了国家的纳税主体。中唐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施的基础——土地国有遭到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废除均田制。
北魏至初唐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到东魏唐建忠元年、西魏、北齐、北周、隋朝(780)废止,距今约300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是由以前的口授土地制度演变而来的,是北方人口大量迁移死亡、土地贫瘠、劳地分离、所有制和占有混乱的特殊形势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如下:15岁以上男性丈夫40亩,桑园20亩,女性20亩。用于休耕的开阔地是“双田”。死亡或70岁以上者,还官。桑园是世界级的田地,不需要归还给政府,但是规定的桑树、榆树、枣树要在三年内种植。不适宜种植桑树的地方,丈夫给马田10亩(相当于桑园),女方给马田5亩。家里原来的桑园,所有权是一样的,但是要用来抵消田地的份额。已经达到应得数额的,不允许再受苦了;超过到期金额的部分可以出售;如果量不够,可以买够。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和牛接收土地,另外获得土地。侍女得到的土地和好人一样多。每头牛露地30亩,每户限养4头。如果只有老年人和残疾人,户主将给予他们丈夫应得金额的一半。田敏也接受,每年的第一个月。在土地短缺的情况下,当一个年满15岁的成年人应受土地而无地可受时,就以他家桑园作为代替品;如果不够,就从接受者家中已经收到的数量中平均减少几亩给新的接受者。有足够空间的地方,不允许居民无故迁移;土地不足的地方,可以移至空荒地,但不允许从重税移至轻税。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尽量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好人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由于犯罪而迁移的土地或其家庭无人保住工作的土地将归国家所有,目的是平均分配和接收土地,但将首先分配给其近亲。当地守备司令按官职高低,被授予田职,有刺史15顷,太守10顷,管治8顷,县令6顷,县令6顷,卸任时移交给继任者。
均田制与税制密切相关。田军令公布后,北魏制定了新的租制。田军的农民,除了丁男负担的驻军和杂工外,还有一夫一女要给帛或一匹马(四尺)和小米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农耕织布的奴婢八人,黄牛二十头,其租金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妻制妇女的人数。
上述内容在各个朝代都有所变化。北周主要废除“双田”之名,改为一夫一女140亩,单丁100亩。收田年龄改为十八岁,六十五岁退休。劳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妻,绢马一匹,棉花八两(或布一马,麻十斤),租迎粟五担,单丁减半。丁男,18岁到59岁,一年服役30天。北齐鹤庆三年(564年)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以内的土地全部作为公地,按等额差额分给刚迁到洛阳的鲜卑贵族官僚林玉、胡本(即原来从北京迁到洛阳的所谓“拆迁户”);三十里和一百里以内的土地,按等差分给汉官和士兵。百里之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收田数量和退耕年限与北周大致相同。奴婢领取人数根据官方产品限定在300到60人。劳役负担,一夫一妻制的基调和北周一样,租金是耕两石,租五斗。侍女是半个好公民。隋二年(582年),丁南、钟南受田量与北齐相当。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军官的永久田地是适合等级的,从国王到总督最多授予100公顷,最少授予40英亩。此外,国内外官员根据等级授予职田(职田),最高五公顷,最低一公顷。政府内部和外部的办公室也给了公众一个公共使用的领域。劳役负担是有夫有妇为床,租小米三石,调丝一马(第二年减为二尺),做棉花三两。单丁、奴婢、山歌、客女按半床计酬。丁男每年服役30天(第二年减为20天)。杨迪·杨光皇帝即位,免除了妇女和奴婢的租调,很可能同时废除了她们的受田制度。
唐朝的均田制在隋朝的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对婢女、妇女和耕牛的分田,放宽了卖地限制,内容更加细化。根据《武德七年令》(624)、《开元七年令》(719)、《开元二十五年令》的记载,主要内容如下: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年男子(见钟鼎)各收永业田20亩,库班登80亩。老人、笃病、废病至库班登各40亩,寡妾30亩。除丁男以外的户主和18岁以上的中年男子有权获得20亩永业田和30亩库本登。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私有户原有的永久田产,以抵消接受田产中应得的永久田产和口头份额。拥有骑士爵位的贵族、职业官员和拥有五个以上爵位的散官,可以根据等级邀请接收五公顷到一百公顷的永业田。勋宫可以根据勋位分赐60亩到30公顷的田地。道士收库本登三十亩,女冠收库本登二十亩。僧尼和道士、女冠一样。官户(指一种隶属于政府的卑口)按人口的一半请收土地。在宽乡地区,商人可以邀请永业和库班登,人数是民众的一半。经田见多识广者,谓之宽乡,不足者,谓之窄乡。窄乡的库本登被分了一半。窄乡的人不允许在宽乡收田。拥有五品以上的官员永业田、巡田,只能在宽乡授予,但允许在窄乡购买尹田冲。只有不到六种产品可以在自己的家乡回到公共领域。永业天是后代传下来的,不会归还。他死后,库本登进入了官职,他被赋予了另一份工作,但首先是照顾那些应该接收农田的人。如果老百姓死了,家贫无力葬,犯罪迁移,允许卖永业田;迁关乡,卖房,卖府,卖磨盘的,允许卖库班登。在职官员根据国内外官员和职务的性质,有80亩至12公顷的职田,其地租作为其工资的一部分,离职时必须交给继任者。内外府有公地一至四十公顷,地租作为办公费用。田军农民的法定税负与隋朝大致相同(见租租调)。
它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朝以前)或按官产授予永久农田(隋朝以后)等方式保护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利益,但又限制他们对农田的占用。一方面,规定在批地时,先穷后富,限制家庭出售应得的土地份额,使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定额授收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将劳动力与土地结合起来,便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役权的来源。平均土地法令中规定的接收田地的数量是指应该接收的田地的最大数量。均田令实施时,除原有私有土地和被占用的小块无主土地外,均按土地令的规定进行户数登记,计为多收和不满应得部分。能不能补,要看时间和地点。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农民拥有的土地没有达到应有的数量。在长期的战争中,出现了大量的无主地和不毛之地,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如北魏和唐初的山东。然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不平衡。从北魏到唐朝,所有的分田令都分为宽乡和窄乡。唐朝贞观之时,关中陵口是一个狭小的农村,只有30亩农田。有些地区不到30英亩。在相对和平的年代,缺少无主地,农民得到的土地很少。比如隋朝初期,窄乡只有20亩丁,没有丁门户,土地就更少了。从文献记载、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持、记账、户籍,以及阿贝尔·塔马塔授受的书籍、赠地、欠田等情况来看,均田令无疑得到了落实。直到开元年间,西州还在批地,虽然批田的数量很少。
关于均田制的实施范围,学术界一直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从北魏到唐朝,均田制始终只在中国北方实行,江南没有。一种观点认为,隋朝陈朝统一南北后,江南已实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土地产权纠纷,有利于开垦无地荒地,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均田制的实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地租调整,三长制的实行,有利于依附性农民摆脱权势家族的控制,成为国有户,大大增加了政府控制的自耕农的数量,保证了税源,从而强化了专制集权制度。均田制产生于鲜卑拓跋地区由游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以及鲜卑等少数民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之所以能够统一南北,唐朝之所以强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均田制的实施。
学术界对均田制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观点: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但这一理论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原来的私有土地已经纳入了均田制。有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并存。(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也包括私人土地所有制。北魏实行均田制时,一方面中国北方存在大量无主地和荒地,传统上为国家所有;一方面是以族长为代表的庞大地主势力和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均田制的实施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的两种不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规的反映。均田令的实施,不仅将国有土地按桑田、敞田名称登记,还将原来的私有土地按均田令的规定登记,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冲抵应得的数额。这一原则在北魏至唐代的均田制中得到贯彻,并保持不变。开放领域(正田,Kubunden),工作领域,公共领域等。在平等的田制范围内都归国家所有。原有的私人田地、花园洋房、桑园(马田、石页田、永业田)、关仁永业田、荀田、慈田等。都是私有的。这两种封建所有制不同的土地在平等的土地制度范围内共存,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于赠予和接受的土地只有无主地和荒地,而且数量有限。结果,田里的农民开始时普遍达不到应有的量。虽然库本登规定年老体衰、身死为公务,但实际上能被退回的官员少之又少。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贵族官僚地主合法和非法地占有大量的公共土地,能够批回的土地越来越少。虽然田军命令限制出售和占有土地,但田军农民缺乏土地,经济实力薄弱,税收负担沉重。遇到天灾人祸,他们被迫变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行不久就被破坏了。北魏末年战争后,无主地和荒地增多。东西魏、北齐、北周、隋相继,但实施后都被破坏了。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贫瘠。新建立的唐朝重新实行均田制,成效显著。唐高宗之后,均田制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以各种方式转化为私有土地。在唐玄宗统治时期,几乎不可能收回土地。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实施后,均田制最终被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