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这是调查报告的最大特点,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突破。《调查报告》一文主要采用访谈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面试调查
访谈调查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方便、机动,可应用于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调查报告》一文在非结构化访谈调查中采用重点访谈和深度访谈的方式,主要访谈了30多位受访者。这些采访对象的资质一般都是公安部门的人员,以及对沉默权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和了解的各界人士。但调查报告在采用访谈调查方式时,并未在其对调查结果的评论中列出被“深度访问”人群的意见,也未详细阐述深入访谈过程中获得的超出原设计问题的新信息、新收获。因为无论调查者多么周到,在与被调查者面对面的访谈中,总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新收获。如果能在文章中提到这些收获,会让文章更加丰富,更有说服力。
2.问卷调查
由于访谈调查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成本较高,人力、时间较多,对尺度即“量”有制约性影响,所以为了获得更全面、客观的结果,采用访谈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调查报告》这篇文章就是同时结合这两种方法的例子。共发放问卷423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员45份,督察人员69份,法官40份,律师27份,教研人员82份,普通居民137人。通过这种量化的研究方法,保证了科研方法。
通过访谈和问卷相结合的方式,《调查报告》这篇文章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它在调查结果中所起的重要作用:①以详实的数据为“中国沉默权”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证资料。比如在“沉默权:中国普通民众的意识有多强”这个问题上,调查者用具体的数据解释说:“绝大多数(平均96.7%以上)的受访者‘知道’或‘知道一点点’沉默权,只有少数受访者(平均只有3.3%)对沉默权一无所知,这说明我们对沉默权起到了很好的启发和宣传作用。②为理论设计提供依据。在第四部分“我国沉默权规则的设计”中,《调查报告》一文从理论上阐述了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以及落实沉默权的配套措施。可以说,这部分理论的升华完全是基于上述对沉默权的考察和研究。例如,在我国沉默权规则应当适用的范围和程度方面,通过调查结果阐述:“调查统计揭示,未来我国制定沉默权规则时,沉默权的范围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应当适当限制(71%的受访者持此观点);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应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这一阶段在诉讼三个阶段中赞成的比例最高),或者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全部(43%的被调查者这样认为)。"
可见,调查研究法是最客观、最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二、统计分析方法
《调查报告》一文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调查所得的众多数字进行了定量分析,从而为理论推断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支持。使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两种:
1,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查报告使用的是分类变量,其取值只是类别属性——职业,即只将调查对象分为公安人员、督察人员、法官、律师、教研人员、普通居民六类,对于每个具体变量并没有大小或程度上的区别。同时从调查问卷的数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变量值,为137,即Mo=普通居民,其异数比υ=(n-FMO)/n =(400-137)/400 = 0.6575。这说明大多数“普通居民”的代表性并不高,即其他变量都占一定比例,可以反映出本次调查的选取考虑了各类调查对象的深度和广度,避免了片面性,更加客观。
2.推断统计分析
推断统计分析是根据样本数据推断出总体的特征。《调查报告》一文主要采用参数估计中总体百分比的区间估计方法,通过样本对总体的未知参数进行估计。比如第二部《沉默权:真的很美吗?,调查结果显示,80%的律师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的制度。如果以n=27份律师问卷为样本,假设调查的置信水平为95%,则P=80%=0.8,F(t)=95%。由此可见,认同沉默是一个好制度的律师比例为65%对95%。因此,这种方法可以用来估计和判断其他未被调查律师的意见,从而为沉默权的理论分析提供更为广阔的基础。
三、逻辑思维方法
理论思维是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后期,其特征是在对文献或经验数据进行简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看《调查报告》这篇文章,可以看到它在形式逻辑上主要采用归纳法。调查报告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只调查某个对象的部分,根据其属性推断出所有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这就是不完全归纳法。在本调查报告中,这种方法被广泛使用。比如第二部《沉默权:真的很美吗?,“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41%的所有被调查者认为不是,22%的人不知道,只有37%的人认为是,这说明做出准确判断的被调查者比例并不高,由此可以说归纳法的运用是一个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这种方法的运用在调查中尤为重要,可以使调查结果真实可信。
四、组织移植的合法移植方式
组织移植原本是生物学中的一个概念,被引入法学领域,通过类比来研究合法移植的问题。法律移植是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机制、运行技术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它有一个和器官移植类似的问题——“被接受者成功接受”的问题。我国很多法律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就简单移植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导致排斥异己,很多法律移植失败。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法律进行移植,而沉默权的引入正是法律移植方法的体现。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近几年才开始引入沉默权的。于是,沉默权在中国的适应性问题就产生了,即中国社会现有的土壤是否真的适合这种“舶来品”沉默权的生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过程中,也已经意识到应该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即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意识到不能盲目引进。需要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和导致这些缺陷的可遗传的“人文基因”(即社会环境),进而寻找和培养可以用来替代和提高“人文基因”的优秀基因或方法。因此,在对沉默权进行正式规范之前,对其进行研究,了解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以及完善该制度的措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但无论如何,通过法律移植引入沉默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条非常便捷的途径,也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
动词 (verb的缩写)实证分析方法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实际上包含两个基本层面: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所谓“实证分析”,一般只指后者,即“社会分析方法”。所谓“实证方法”,就是根据社会学本身的模型,把法律的实施看作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做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可以说,社会分析方法是几乎所有社会科学实证分析中最基本、最常见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的方法,就是对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出一种经验性的陈述和解释,也就是归入现实(is)的范畴。实证分析是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相应地,它主要侧重于具体方法上的社会调查。
在《调查报告》一文中,整体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设计“沉默权:中国人如何感知”、“沉默权:它真的很美吗”、“中国的沉默权:它是奢侈品吗”三个大问题,辅以各种具体的小问题,完成本次实证调查工作。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并不多见,常用的方法是价值分析(下面会详细说明)。实证分析的作用在于,以调查报告为例,通过具体的个人调查工作,可以获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真正大致掌握社会各界对沉默权的真实看法,这是坐在书房里的法学研究者所不知道的。而且,只有通过这种亲身考察,才能知道引入沉默权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应该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如果脱离实践,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实证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在法学领域最早划分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极力主张法学研究要以实际方法为基础。事实上,法律本身的制定、实施和改革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也会构成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法律研究者仅仅将观察局限于法律规则本身,就会忽略大量制约法律实现的社会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而言,我国目前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就使得有必要将沉默权作为一项权利来研究。可以说,刑讯逼供本身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直接违反了。但是,它为什么会发生并相当普遍,这不仅涉及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严格的问题,还涉及社会问题。因此,要解释和分析这个问题,必须采用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实证分析方法。,更准确地观察一种法律现象的现状、原因和发展轨迹,找出制约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及其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律学者可以为人们提供对某一问题的动态的、立体的、定量的解释,使他们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现实。这就好比医学上诊断和治疗的关系。社会学分析就像医生对疾病的诊断。这项工作要尽可能的准确,这样才能准确的分析出疾病的病理、程度和原因。至于治疗乃至手术活动,则属于基于“知”而“行”的范围。
六、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是与实证分析相对应的一种研究方法。法律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评一项制度或现象的不公正。价值分析属于规范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方法,就是找出现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的不足之处,开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是属于“应当”的范畴。至于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我觉得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应该是什么是基于什么是什么,最终结果应该是什么。就调查报告而言,前三部分明显采用了实证分析方法,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