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后,CPPCC的职能和作用发生了什么变化?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这一时期的CPPCC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个层次是全会。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集,CPPCC全体会议受委托代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如下:1。制定或修改中国CPPCC组织法;2.制定或修改相同的程序;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建设案;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因此,CPPCC全体会议拥有立法权(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投票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和决议权。这种最高形式的协商在CPPCC历史上只举行过一次。虽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落实。

第二层次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全体会议闭幕后,应设立CPPCC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由CPPCC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性质是“国家权力之外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的协议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自成立以来就与国家权力分离,因此它没有立法权、表决权和决议权,只有建议权。

第三个层次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简称政协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的若干名常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开展日常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有秘书长,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

副秘书长若干人由CPPCC常务委员会任命。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秘书处设主任和副主任,均由CPPCC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立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1)工作组。该工作组是CPPCC成员的常设工作机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为政法、财经、文教、外交、国防、民族、侨务、宗教八个小组。

(2)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组组长、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相关专职负责人组成。秘书长主持会议,每周举行一次。

(3)“双周论坛”和“学习论坛”。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取代了原来的组织法。CPPCC的变化如下。

(1)根据章程规定,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宪法公布,宪法取代* * *同一纲领之日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已经结束。而CPPCC的组织也由原来的三层改为了两层,即常委和政协。

(二)关于CPPCC的任务,章程将组织法规定的“旨在实行新民主主义”改为“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⑶组织法没有提到* * * *对CPPCC的领导。《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生产者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通过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团结,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4)根据组织法,政协委员、候补委员由政协邀请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个人“选举”产生。《章程》取消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候补委员,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产生改为由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推举”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个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候选人,

由上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届会议期间,需要增补或变更委员时,由本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任期在组织法中没有规定,组织法规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届任期四年,会期改为每年召开一次。

(6)根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从其他人中选举产生。章程没有规定常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增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名誉主席。

(7)根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向中央人民政府咨询和提出建议”的职能。章程中取消了这一段。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改为“就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工作”

(8)组织法没有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地方CPPCC的关系。《公司章程》具体规定: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地方各级CPPCC的关系是对下一级地方CPPCC的指导关系;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省级CPPCC、自治区CPPCC、直辖市CPPCC和CPPCC。地方CPPCC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组织。它的任务是遵守CPPCC的章程,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和号召,进行谈判。

开展地方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CPPCC的任期为四年。CPPCC在直辖市、市等地的任期为两年;3.地方CPPCC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由地方CPPCC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